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婚姻家庭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徐荣康  朱建宇  李波  毕丽荣  刘海鹰  
该问题已关闭

你好,我最近打算协议离婚,先签离婚协议,但是暂时不办理离婚证

北京 09-26 15:10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18)
你好,我最近打算协议离婚,先签离婚协议,但是暂时不办理离婚证,在协议中注明最迟2018年8月底前办理离婚登记可以吗?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7-09-26 15:22
您好,可通过诉讼方式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后所得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一方存在过错,如出轨,家暴,赌博等情况,可以主张其少分或者不分,造成损害可要求赔偿,包括实际损害赔偿及精神损害赔偿,孩子一般会判给对孩子有利的一方,可以咨询律师后处理
  • [北京-朝阳区]
  • 常路律师 VIP
  • 电话:15901128689
  • 305834积分
回复时间: 2017-09-26 15:31
您好,以登记为准
回复时间: 2017-09-26 15:44
离婚协议的生效以离婚为要件,在办理离婚登记之前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也就是办理离婚之前可以随时毁约或更改,法律对其没有约束力。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44702积分
回复时间: 2017-09-26 15:45
有风险
  • [北京-朝阳区]
  • 宋超律师 VIP
  • 电话:18811476983
  • 873918积分
回复时间: 2017-09-26 23:34
你好,可以双方沟通协议离婚或向法院起诉离婚,协议离婚:双方就离婚、孩子抚养、财产与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到夫或妻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登记离婚。带各自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照片,离婚协议。
起诉离婚:向对方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需要提交身份证、结婚证、起诉状。
   1、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是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果感情没有破裂或者尚未完全破裂,还能够维持,有和好的可能,即使一时调解无效,也不能准予离婚
  2、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回复时间: 2017-09-26 15:13
无效。。
回复时间: 2017-09-26 15:15
离婚协议以离婚为要件
回复时间: 2017-09-26 15:18
您好,先办理离婚。欢迎来电咨询
回复时间: 2017-09-26 15:19
离婚协议不进行离婚登记备案是无效的
回复时间: 2017-09-26 15:19
离婚协议以离婚为要件。
回复时间: 2017-09-26 15:20
您好,无效
回复时间: 2017-09-26 15:20
即使你们签订了离婚协议,但是在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前,该离婚协议都是无效的。
回复时间: 2017-09-26 15:23
你好,无效的
回复时间: 2017-09-26 15:24
不登记就不属于离婚。
回复时间: 2017-09-26 15:27
离婚协议以离婚为要件
回复时间: 2017-09-26 16:36
你好,约定无效,离婚时再签。
回复时间: 2017-09-26 19:03
可能 反悔
回复时间: 2017-09-26 22:14
离婚协议不进行离婚登记备案是无效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湖南长沙
北京海淀区
福建莆田
福建福州
江苏南京
北京西城区
福建厦门
黑龙江哈尔滨
黑龙江哈尔滨
最新回复律师
山东 菏泽
人气:209178
湖北 襄阳
人气:443336
上海 长宁区
人气:1008989
湖南 长沙
人气:542447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1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