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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 告 状 受害人):王殿风 男 汉族 88岁(原莱阳县第二

山东-烟台 09-28 14:33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0)
控  告  状
受害人):王殿风 男 汉族 88岁(原莱阳县第二化工厂厂长)
控告人(委托代理人):王淑香 女 汉族 47岁 系山东省莱阳市团旺镇东团旺村44号 身份证号码370627197004307826 联系电话13697899185。(系王殿风之女)
被控告人:山东省莱阳市第二化工厂书记:孙承兴
被控告人:山东省莱阳市原化工局长:于凤(女) 副局长:宋乃义。 
被控告人:山东省莱阳市市委书记:李胜刚,市长:慕欣。
被控告人:山东省莱阳市政法委书记:陶永伟
被控告人:山东省莱阳市原劳动局长:李造增和尹廷刚,现人社局长:于海波,经信局长:卢宝谦,信访局长:郭立众
被控告人:烟台市人民政府
被控告人: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控告被控告人的违法事实
一、被控告人均属中共党员革命干部,却目无国法,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草菅人命,祸国殃民,民不聊生,制造民族仇恨,破坏党群关系,侵害公民利益。
控告依法请求
二、1、按照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与本案事实尽快给予控告人依法办理复职、退休、医保和职业病的治疗与待遇,分别补发33年的工资和退休工资,赔偿上访以来的各种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2、依法追究在案不法官员的法律责任。
控告依法撤销
三、1、依法撤销1993年3月26日莱阳市劳动局《关于王殿风同志信访问题的处理意见(下称:意见)》。
2、依法撤销莱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莱人社字[2011]60号关于王殿风同志要求解决退休待遇等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下称:答复意见)。
3、依法撤诮2011年8月19日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下称:复查意见)。
4、依法撤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2011〕1114号(下称:复核意见书)。
5、山东省莱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8月25日:对王殿风的诉求“不再受理告知单”(下称:告知单),与附在告知单上的“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王殿风信访事项复核审查意见书”:烟政信复核字[2012]24号(下称:意见书)。本案己枉法三级终结。
                    事实
一、1、控告人47年入党3月参军49年转业,58年任村委员,65年任村副书记,71年赤山公社党委书记:乔风周三次做工作,调令控告人到赤山任硫酸厂厂长筹建该厂“性质以工代干”(证据1证实),此时的硫酸厂有名无厂,控告人带领工人不分昼夜拼死拼活建厂、厂房设计、设备安装,生产调试、直到成功,后扩建磷肥厂,72年建立党支部被任命支部委员兼厂长和车间主任主抓生产,同年正式投产迎来开门红,生产大丰收,工人干部欢欣鼓舞,艰辛努力刷新了莱阳县无磷肥和硫酸厂的空白,这在当时一穷二白的国家尤其在乡镇是了不起的工程。本厂命名莱阳县硫酸厂后更名第二化工厂(下称:厂)归属莱阳市化工局管辖(国企)。建厂人员转招亦工亦农工人,均到医院查体我身体健康,依法与农村委、莱阳县劳动局、人民公社、硫酸厂签仃了劳动合同。
2、83年2月厂党书记孙成兴去县开会回厂,将厂一选举、二投标、三任命实施承包,当时中标者第二天放弃,找不岀人选,立即召开党支部会议,会上宣布由控告人承包并说:“干也得干、不干也得干、带病也要干、谁干也不放心”。 此时控告人身患职业病不能从事原工作,但共产党员迎难而上,承包后科学管理,硫酸成本由220元/吨降低到190元/吨;磷肥成本由190元/吨降低到100元/吨,当年盈利12万元全厂工人发上半年奖金,引起某领导红眼和嫉妒,带病工作至83年2月(证据2证实)。
3、自承包只在麦收回家休班一天,回厂后被孙成兴纂权就不让控告人干了,说这是化工局局长宫新章的指示,发包方偷偷撕毁承包合同。
4、控告人心态正常上班,自83年下半年至85年5月23日,这二年工资被非法克扣(证据3证实)。
5、化工局长:宫新章任人唯亲,委派他村两外行人承包,两月将厂搞垮,下半年停产(化工局瘫痪),从此厂工人由化工局发补助金养活,长此不能负重,于85年5月23日由化工局长:于凤(女),副局长:宋乃义带着失效文件〈山东省81年67号〉来厂宣布压制欺骗工人,将全部工人强制辞退,恶劣行径激起民愤极大不服强烈,工人去烟台市政府和劳动局上访七次,最后一次得到孙局长的正确答复,口头答复说:“属于二化工厂工人不用再跑了全部安排!并带来《烟台市政府文件:烟政发(1985)133号》(证据6证实)。
6、85年5月23日关停二化前,19名工人向化工局提岀体检,检岀15人职业病,均安伤残等级给予待遇。控告人于78年8月23日经莱阳中心医院检查确诊:右侧肥厚与胸膜粘连和轻度气管炎(为职业病)。病历于85年在19名工人体检前控告人亲手交给局长:于凤,并请求与19名工人一起体检,于凤当面答应并说:“老王你是干部领导会照顾你另有安排的”,于凤将病历交给了副局长:宋乃义,令其将控告人和19名工人一起体检,被其把病历压下没有得到体检(应得的待遇没得到),直到86年2月控告人将病历索回,宋乃义岀据索回证明(证据2、3证实)。
7、厂工人分流直拖至86年4月安排结束,控告人折返劳动局追问劳动局长:李造增安排工作,他说控告人超龄和二年不在厂为由拒绝安排(证据3、6证实纯属捏造)。
8、后得知,厂书记:孙承兴为中饱私囊,在厂关停时偷偷将控告人的名字和档案消除,安排他人顶替了控告人的名额和工龄(毁档灭证)。
二、被逼上访经艰难维权,于93年3月26日莱阳市劳动局作岀“意见”:
第1条说:王殿风同志不符合烟政发(1985)133号文关于转招的规定,未能转招,鉴于该同志属老工人,对工厂又有一定贡献,照顾为其转招一名子女为农民合同制工人。
第2条说:王殿风要求(三)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当时每月工资补助为80元,两年工资为1920元,因此决定一次性补发两年工资为2000元整。
第3条说:对王殿风同志信访所反映的问题,此次处理作为一次性处理结束,今后不得再为此事上访(证据6证实)。
意见认可了控告人所提岀的诉求是正确的,但在履行过程中,被控告人将补给控告人的2000元工资讹去,不缴出钱就不给转一名子女就业,刁难控告人只能把钱缴给他,两个条件只兑现了一个,由于被控告人反悔意见控告人再次受到欺骗,不服继访!
 三、由于被控告人滥用职权的不法行为,承包合同被撕毁,劳动合同被解除,两年工资被克扣,致控告人之妻三次住院无钱医治而亡,愤怒填胸激起上访,无钱坐车,职业病缠身不能行走,由年方18唯一上中学的儿子骑自行车带我去莱阳政府上访,领导说:“天高皇帝远我们说了算,莱阳不给你解决跑到北京也没用。”骂骂咧咧伸手动挙态度蛮横恶劣,儿子受刺激被恐吓得精神分裂症,至今医治无效。莱阳县分管工业书记:程竹坤,一手操纵化工局、劳动局、信访局,扬言要把控告人治于死地!控告人被吓有恐惧症(上述事实,证据1—9份共35页证明)。
四、本案焦点:承包合同,合同签仃是否合法,首先是合同的仃立。发包方:莱阳县第二化工厂主持组织;承包方:为承包单位:王殿风,合同内容生产经营,双方盖章,承包有效时间自1983年3月3日至1983年12月31日。《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该承包合同”是根据国家政策和政府文件精神签仃的,签仃合同时双方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为承包法律允许承包的生产经营,因此双方所签仃的合同依法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发包方在合同约定有效承包时间未到期,中途私自解除合同,以各种理由表示反悔,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有悖诚实信用原则,有损交易安全,是不对的,发包方应依照法律规定,按照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承包义务,并承担合同的违约责任。       
五、综上事实证明被控告人触犯了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1986.07.12日第七条规定:“企业被招用的工人签仃劳动合同时,必须遵守国家政策和法规的规定,坚持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劳动合同已经签仃,就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在下列情况下,企业不得解除合同:(一)劳动合同期限未满;(二)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
第十六条规定: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规定: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政秘字134号命令、政务院1953年1月2日(53)政财中字11号命令(有效期至1999年)第十五条,养老待遇的规定:
甲、男工人与男职员年满60岁,一般工龄二十五年,本企业工龄满五年者,可退职养老。退休后,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按月付给退休养老补助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五十至七十,付至死亡时止……。
丁、在提炼或制造铅、汞、砒、磷、酸的工业中及其它化学、兵工工业中,直接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者,男工人与男职员年满五十五岁,女工人与女职员年满四十五岁,均得享受本条甲款规定的养老补助费待遇。计算其一般工龄及本企业工龄时,每从事此种工作一年,均作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1953年1月26日(时效性有效)第四十条规定:“转入企业工作的专门从事革命工作者及革命军人,其从事革命工作的年限及军龄,均应作本企业工龄计算。”…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八号: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者合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根据《宪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依据第十七条甲、丁规定,控告人满55岁工龄15年,一年按一年半计算所得工龄二十二年六个月,加上二年半军龄共得工龄二十五年,依据上述国家政策规定应当给予控告人办理退休。
2、根据第十四条规定:被控告人不得解除控告人的劳动合同!
3、患有职业病的控告人未得到劳动鉴定委员会的确认,本案事实和证据证明实属被控告人所为,被控告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4、《烟台市人民政府文件:烟政发(1985)133号》和〈山东省81年67号〉与上述国家政策抵顶相悖,应依法撤销,被控告人朝令夕改。
六、被控告人违法作出的意见、答复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书、告知单与意见书,皆属弄虚作假哄瞒欺骗腐败作出的,三级终结……终结了控告人合理诉求没得到解决—属官僚腐败的终结,实属滥用职权迫害控告人的故意。
七、本案事真言实,铁证如山,错纵复杂,被控告人滥用职权非法压案未决33年,抗拒法律和国家政策顽固不化,省巡视组无力挽回,矛盾久积不决恶化,被控告人被控告人控告人深受迫害33年受尽煎熬,饱偿人间一生潦倒,88岁卧床不起生命垂危,有着70年党龄对党忠诚死不瞑目。控告人之女王淑香抵押房屋袋款为父继承伸冤,豁上一身剐,敢把皇帝拉下马! 请求党中央和各大执法机关派员专案调查组彻查此案,澄清事实,依法尽快给予控告人解决,还其清白,在生前看到党的光明;赔偿由被控告人给控告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依法追究在案不法官员的法律责任。以平民愤,以正国法,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受害人)王殿风的合法权益,早日实现中国梦。
谨   呈
附证据9份共35页, 有需要证椐的领导
请电话联系我寄去证据(因无力承担邮寄费用)。
控告人(受害人):王殿风
(委托代理人)王淑香
2017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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