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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问题

辽宁-抚顺 09-07 13:05  悬赏 0  发布者:何时能 给我留言  回答:(1)
甲:房主
乙:承租方



按合同乙方应在2011年9月20日前,交给甲方2011年9月20日至2012年9月20日的房租3万元。
     可是乙方在2011年10月末,就交给我1.5万元的半年租金(2011年9月20日至2012年3月20日)。
    后半年的租金(2012年3月20日至9月20日)至今没有交,我多次催要无果。
    若是起诉到法院,那么后半年的租金时效期,应从何时算起?
有的说是从2011年的10月末(即给甲方前半年租金时算起)
有的说是从2012年3月20日(即前半年租金到期日,算起)
请问到底该从何时算起呢? 从何年何月何日,
时效期也是一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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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9-07 13:37
你好,普通债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2011年10月末起算,但是你每一次索要债权的行为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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