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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 09-07 15:36  悬赏 0  发布者:lvyan9…… 给我留言  回答:(3)
2008年3月4日,吕某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工商部门受理核定日期2008年4月1日并收缴了吕某的营业执照,2008年3月1日,康某申请个体工商登记,2008年的5月12日,领取了营业执照,期间的4月29日,有一雇员工作时造成伤害。请问在谁应该是此事的责任人?(之前康某曾受雇吕某工厂)在此期间是不是属于无照经营?请问康某的营业法定义务的时间是从申请之日起,还是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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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9-07 16:18
雇员伤害的,应当以接受雇佣之日确认。若起诉个体工商户的,可以以登记时间抗辩。
回复时间: 2012-09-07 17:02
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建议携带材料当面咨询律师。
回复时间: 2012-09-07 17:05
责任人应为康某,吕某的营业执照被收缴后,雇员实际上是在为康某工作,因而,康某应为责任人。康某无照期间属于非法用工,但仍应按照工伤的规定进行赔偿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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