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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 告 状 受害人):王殿风 男 汉族 88岁(原莱阳县第二

山东-烟台 09-29 16:37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0)
控  告  状
受害人):王殿风 男 汉族 88岁(原莱阳县第二化工厂厂长)
控告人(委托代理人):王淑香 女 汉族 47岁 系山东省莱阳市团旺镇东团旺村44号 身份证号码370627197004307826 联系电话13697899185。(系王殿风之女)
被控告人:山东省莱阳市第二化工厂书记:孙承兴
被控告人:山东省莱阳市原化工局长:于凤(女) 副局长:宋乃义。 
被控告人:山东省莱阳市市委书记:李胜刚,市长:慕欣。
被控告人:山东省莱阳市政法委书记:陶永伟
被控告人:山东省莱阳市原劳动局长:李造增和尹廷刚,现人社局长:于海波,经信局长:卢宝谦,信访局长:郭立众
被控告人:烟台市人民政府
被控告人: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控告被控告人的违法事实
一、被控告人均属中共党员革命干部,却目无国法,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草菅人命,祸国殃民,民不聊生,制造民族仇恨,破坏党群关系,侵害公民利益。
控告依法请求
二、1、按照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与本案事实尽快给予控告人依法办理复职、退休、医保和职业病的治疗与待遇,分别补发33年的工资和退休工资,赔偿上访以来的各种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2、依法追究在案不法官员的法律责任。
控告依法撤销
三、1、依法撤销1993年3月26日莱阳市劳动局《关于王殿风同志信访问题的处理意见(下称:意见)》。
2、依法撤销莱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莱人社字[2011]60号关于王殿风同志要求解决退休待遇等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下称:答复意见)。
3、依法撤诮2011年8月19日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下称:复查意见)。
4、依法撤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2011〕1114号(下称:复核意见书)。
5、山东省莱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8月25日:对王殿风的诉求“不再受理告知单”(下称:告知单),与附在告知单上的“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王殿风信访事项复核审查意见书”:烟政信复核字[2012]24号(下称:意见书)。本案己枉法三级终结。
                    事实
一、1、控告人47年入党3月参军49年转业,58年任村委员,65年任村副书记,71年赤山公社党委书记:乔风周三次做工作,调令控告人到赤山任硫酸厂厂长筹建该厂“性质以工代干”(证据1证实),此时的硫酸厂有名无厂,控告人带领工人不分昼夜拼死拼活建厂、厂房设计、设备安装,生产调试、直到成功,后扩建磷肥厂,72年建立党支部被任命支部委员兼厂长和车间主任主抓生产,同年正式投产迎来开门红,生产大丰收,工人干部欢欣鼓舞,艰辛努力刷新了莱阳县无磷肥和硫酸厂的空白,这在当时一穷二白的国家尤其在乡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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