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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农民打猎误伤同伙大腿,已赔八万,六年后原告要求赔偿29万多!苦

湖南-衡阳 09-09 16:05  悬赏 0  发布者:elisay…… 给我留言  回答:(0)
2006年3月19日上午六时,贫穷农民尹春生跟原告以及一群打猎爱好者一伙人共13个去打猎,尹春生鸟铳走伙误伤同伙人刘新华的大腿,当时农民又慌又怕说报警,对方要求不报警私了,最后协商八万元了事。农民没啥钱,东借西借,一年一年辛苦到处拼揍钱给对方治疗,最后在2008年10月份将协商好的赔偿八万元分九次已履行完毕。之后就再无给过对方钱。因为是农民法律意思不强,没有签好协议。过六年之后,到2011年4月29日,刘新华向湖南省常宁市公安局新河镇派出所报案要主张自己的权利,将可怜的农民尹春生刑事拘留了七天,当中还给农民用刑逼供,最后关了七天无罪释放。对方于2011年9月19日向常宁市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原告2010年9月2日被鉴定为五级伤残,2011年4月6日至25日原告取出腿部内固定钢板,共花了9万多的医药费用。现要求被告赔偿295800元。对方在上诉状上有写到以衣承认收到被告8万元的治疗费用。被告老人家一听到这大的赔偿金额当场快晕倒。2011年10月25日开庭审理,被告官司打赢了。原因是该案已超过追诉时效。可原告2012年3月5日又再次上诉到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5月16日开庭,最后该案判定为证据不足重返回常宁市人民法院申理。2012年9月6日常宁人民法院再次开庭。老人家被折腾得想寻短见了,根本没钱赔。原告利用2011年4月29日报案刑事拘留被告开始来算一口咬定未超过追诉时效。后来又说从原告2011年4月25日腿部取钢板算追诉时效。我想知道这个诉讼时效与行政处罚追诉时效是否与原告腿部受伤取腿部固定钢板有关系?原告上诉状上写的是2011年4月6日至4月25日到医院取内固定的。所以对方称主张自己的权利没有超过时效。请律师帮忙分析!谢谢!被告老人家没钱赔,是否会被拘留?如拘留要拘留多久?希望有法律公理在!救救平民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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