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医疗纠纷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徐荣康  王远洋法律工作者  刘中良  罗雨晴  北京孟宪辉  
该问题已关闭

宫外孕一个月医院检查未发现异常

河北-唐山 09-09 20:50  悬赏 0  发布者:liwei8…… 给我留言  回答:(3)
我在8月8号迁安中医院检查自宫和两侧附件为发现异常,当时已经一个多月了,8月21号晚腹痛在家,吃了止痛片,一直持续到第二天早上突然昏迷,送到迁安是燕山医院,医生诊断宫外孕导致的,必须立刻手术,不然有生命危险。手术中家人心情十分激动,因为7月19在迁安玛利亚医院因为下体持续流血已经去检查,当时做了多项检查,疑似流产,还说宫壁过厚建议做了刮宫手术,然后复查了两次,都没有说是宫外孕,其后因为下体流血还不止,就去了迁安是中医院检查。就是标题的内容,检查了自宫及其附件都未见异常。 
出院后,我们先后找过玛利亚医院,玛利亚医院认为自己没有责任,因为医生还让复查我没有去,不过期间复查也去了两次。
中医院医生自己也没有责任,还扬言查不出来不怨医院,自己没有责任。
现在打算起诉两家医院,不过有一点问题。
第一:我一直没有户口,现在虽然户口在办理阶段,但是还没有下来。
第二:在前两家医院检查的时候用的名字和燕山医院不符(因为大家都习惯称呼我小名,写的就是小名,后去燕山医院因为需要手术,所以医院要求用户籍名字,所以名字在入院后更改为户籍名。)已经在村里开了两个名字同属一人的证明。不知道证明是否有效。
第三:燕山医院因为本人没有身份证不给调病例。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 [湖北-武汉]
  • 徐涛律师 VIP
  • 电话:15327446830
  • 183175积分
回复时间: 2012-09-10 17:47
委托律师封存病历,医疗过错鉴定,要求赔偿


赔偿的计算


1 医疗费的计算
医疗费赔偿金额=已发生医疗费用(诊疗费+医药费+挂号费+住院费+其他,不含原发病医疗费用)+后续医疗费用
2 误工费计算 
(1)一般收入者误工费   误工费=误工时间*收入标准
(2)高收入者误工费    误工费=误工时间*收入标准(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陪)
(3)无固定收入者误工费  误工费=误工时间*收入标准(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
误工时间为评定伤残日前的误工期
3 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
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时间*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4 陪护费计算
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天数*陪护人数*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5 残疾生活补助费的计算
1,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一级伤残, 100%赔偿指数
2,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为二级伤残, 90%赔偿指数
3,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三级伤残, 80%赔偿指数
4,二级丙等医疗事故为四级伤残, 70%赔偿指数
5,二级丁等医疗事故为五级伤残, 60%赔偿指数
6,三级甲等医疗事故为六级伤残, 50%赔偿指数
7,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七级伤残, 40%赔偿指数
8,三级丙等医疗事故为八级伤残, 30%赔偿指数
9,三级丁等医疗事故为九级伤残, 20%赔偿指数
10三级戊等医疗事故为十级伤残, 10%赔偿指数
     赔偿年限不超过30年,60岁以上不超过15年,70岁以上不超过5年。平均生活费是指人均消费性支出
     伤残生活补助费=伤残指数*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居民平均生活费*赔偿期限
回复时间: 2012-09-10 21:10
你好,请来电话咨询我
回复时间: 2012-09-11 21:33
1、身份证明需户籍机关即派出所出具,村里出具的证明法院不一定接纳。
2、作为医院应该考虑宫外孕也是流血原因之一,而且简单的B超检查即可确定是否为宫外孕,两家医院均未诊断出宫外孕过错明显。
3、既然协商不成,建议起诉。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广东深圳
湖南长沙
福建厦门
广东茂名
江苏无锡
江苏淮安
河北保定
浙江杭州
黑龙江哈尔滨
最新回复律师
安徽 合肥
人气:289641
广东 深圳
人气:212589
湖南 长沙
人气:555911
山东 济南
人气:6677
福建 厦门
人气:127759
广东 茂名
人气:19269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2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