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刑事行政 >> 行政诉讼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李波  徐荣康  陈晓云  朱建宇  周文才  
该问题已关闭

冤假错案平反十三年,房屋依然未落实.

广东-茂名 05-11 10:54  悬赏 20  发布者:lingua…… 给我留言  回答:(1)
各位同志:
 

   你们好! 

  我是广东省高州市(原茂名县)西区人。1957年因“反攻倒算罪”被错判刑到青海劳改,房屋被没收。我兄弟为了要回“朝议弟”房屋(我父林应欢被高州市一厂占用的份额财产)从二`三十岁开始抗争和申诉近五十年。虽然兄弟二人蒙受53年的冤案得到平反,平反后高州市政府领导应落实政策,按有关法规赔退房屋宅基地,但是高州市领导没有依法行政,至今祖遗合法房屋仍没得到合理赔偿。高州政府没有依法行政,疑有官商勾结之嫌,长期卡压受害人,不执行党政策,简直就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高州市建筑材料机械厂(即高州市第一机械厂),其中有住宅基地7310平方米和砖木结构楼房建筑面积1715平方米,是我家祖遗“朝议第”私有房屋,是我父林应欢和林应彭、`林应询、林应赞、林广新、林广辉、林运泉七大份共有的合法财产。解放后换有广东省人民政府、省主席叶剑英、副主席方方、古大存换发的新房屋和土地契证,为粤财(茂)字第008124号。一九五三年由原茂名县附城镇政府安排火柴厂租用“朝议第”众厅、走廊做工场,一九五六年原茂名县政府要办农具厂,由县工业科长邓祖德、科员柯义元、附城镇长(即高州市)全忠召集我们七大份在镇政府开会,动员我们将,“朝议第”房屋让给政府办农具厂(现在第一机械厂),会上决定将政府公产房相等的建筑材料、面积对面积,长短补贴进行对换。由地财房产张周才同志负责对换仙桂街25号公房给我父及我七兄弟居住,林应询户在仙桂街步青馆,其余五户在西关街8号居住,房屋对换后,我交林应欢户自份果园、菜地陆厘玖分壹毫(即480平方米)应农具厂要求于一九五七年四月二十七日,由原茂名县附城镇政府出具土地业权证明卖给农具厂房屋。由于对换面积相差悬殊未办房屋对换手续,待找到面积相等的公产房对换后才办对换手续。由此一拖再拖至一九五七年,适遇反右政治风暴,在人妖不分,是非颠倒的那个年代,由于某些政治文盲和法盲的诬陷,我“朝议第”兄弟林广彬`林广森`林广俞`林广仁四人被指控犯有所谓“反攻倒算”罪,同年九月二十七日被原茂名县政法机关批捕入狱,十月由地财工作人员姚汉写补办手续,县人委批准非法没收了我祖遗“朝议第”私有房屋。我兄弟被判入狱后,接着而来的是县地财人员带公安干警到我家勒逼退还火柴厂租用我“朝议第”众厅`走廊作工场的租金,还将我父在解放路经营旅业`饮食店养的三条大肉猪捉走,以抵销五七年应农具厂要求。我父林应欢自份宅基地经原茂名县附城镇出具业权证明,原茂名县人民法院公证处公证陆厘玖分壹毫(即480平方米)卖给农具厂的合法所得,捌拾柒元贰角全部没收。我兄弟入狱后,家庭失去了生活支柱,生活极度困难,林广彬十几岁的儿子有病无钱医死去,后又折妻,林广森妻子又带女儿改嫁他人,林广俞冤死狱中,林广仁刑满释放后有病没钱医治亦死去。“朝议第”冤案是高州有史以来最大最惨的冤案。

一九五六年原茂名县政府需高城西关街林屋巷二号裕称“朝议第”办农具厂对换公产房给我们各份居住主,因面积不相等而未办对换手续,由五六年起都不用交公产房租金的。为独我父林应欢户七兄弟在文化大革命后期七零年,高州房管所以我父及我们兄弟拒不交房租为由,由高州附城镇长陆训真、房管所朱志棠带领武装民兵瓷将我居住的家强拍封,并将我家中所有衣物、生活用具扔至屋外空地水淋热晒,全家老幼在屋外露宿达三天三夜,这样勒逼我家缴交对换得来的公产房的租金。我家兄弟七人就这样上无片瓦,下无寸土,有家归不得。经我兄弟俩不懈的申诉,一九九八年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我兄弟俩的上诉请求,于同年八月再审查明“林应欢父子全家在土改时均没有被定为地主成分,一九五四年接管地主房屋登记表中没有该户(指林应欢父子)名单。”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以(1998)茂中法审监刑再字第1号`第3号《刑事判决书》对原茂名县法院判林广彬`林广森“反攻倒算”罪予以否定,原错误判决被依法撤销,兄弟均被宣告无罪。“朝议第”被错误没收的房屋,应退回给我们合法继承人。莫容置疑,“朝议第”房屋自一九五六年六月至现一直被高州市第一机械厂占用。经我们50年不懈的申诉上访,高州市人民政府于2004年12月28日以高府决(2004)9号作出《关于林广彬`林广森申诉问题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处理决定),“同意退还林应欢户原“朝议第”份额房产273.58平方米及附屋90平方米给其合法继管业,由市第一机械厂负责赔退。高州市第一机械厂对高州市政府(2004)9号,处理决定不服,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二00五年三月十五日,茂名市政府以茂府复决(2005)1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作出了“维持高州市人民政府2004年12月28日作出的(关于林广彬`林广森申拆问题的处理决定),(高府决{2004}9号)的复议决定”。市一厂对两级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提起行政诉讼。据此,高府决{2004}9号处理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市一厂应该无条件履行高府决{2004}9号处理决定的赔退义务,迄今为止,一直不履行赔退。2005年10月17日,高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高府办函{2005}104号关于履行高府决{2004}9号处理决定的通知,敦促市一厂依法履行赔退义务。市一厂对两级政府处理决定和高府办的{通知}无动于衷,一直拒绝不履行赔退义务。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行政诉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在该厂拒绝履行义务时,市政付应依法实施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我林氏兄弟曾多次向市政府法制局`潘晓闻市长`人在写求助信,请求市政府对拒不履行赔退义务的市第一机械厂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市政府始终不作为,政府这要做是极不负责任的。

二00八年二月我们得知高州市政府决定让第一机械厂改制重组,低价转买给一位商人时,我们到一厂向法定代表人`厂长何风光交涉,并提出“朝议第”房产是我林氏家族合法继承人私有的合法财产,如未与我产权人协商并经同意都是非法的,无效的。三月六日我们发表了“朝议第”继承人的严正声明呈送给市一厂凤光厂长,经贸局冯芳副局长并在厂长室门边贴一份。高州市政府不顾我们的合法合理请求和强烈呼声,将我私有的合法“朝议第”房产转卖他人,损害了“朝议第”林氏族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极不负责任的,非法的,高州人民政府经贸局于二00八年三月曾与我“朝议第”代表协商赔退方案,同意将我们提出的几点要求请示市长审批,但是一拖再拖,拖至今已二年,在2008年12月28才告知我们,只赔退“朝议第”各户份额的房屋的土地,(土地至今都没落实陪退)房屋上盖不赔偿。我兄弟受“反攻倒算”牵连,在文革后期高附城镇和附城房管所领导逼迫收我家用祖遗“朝议第”私有房产对换回给我父林应欢全家七兄弟居住公产房的租金,(2000年10份我兄弟书面报告市政府才拒交)在落实政策时,政府应将该项损失列入赔偿计划,因我兄弟“反攻倒算”罪被原茂名县政府地财追缴了出租的全部收入,又因同样原因被追缴我父自份宅基地陆厘玖分壹毫(480平方米)卖给农具厂(现在市一厂前身)的全部收入,另有约850平方米的宅基地,落实政策应返还赔偿给我家。但高州政采取回避上述问题,这是什么政策?这样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处理,真令人难以理解。自1998年8月24日获得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受害人的冤案公开宣布无罪平反,平反至今12年房屋宅基地仍未赔退,期间我们几位年迈老人不断走访有关部门催促房屋赔退问题,各部门互相推卸责任。曾多次向高州市长、市委书记信访求助,政府始终不作为。按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83}9号、国务院国发{1983}139号、中共广东省委58号文、摘要(关于冤、假、错案中,被平反后应将房产权退回给原业主或其合法继承人)高州市政府有关领导公然反对茂名市人民法院判决、抗拒党中央平反冤假错案决定。有关领导用迅雷不及掩耳手段把已经服份制的市一厂卖给私商,这样便增加了赔偿的复杂性。要解决我家祖遗“朝议第”房屋赔偿的问题,可能涉及到腐败问题。

我兄弟俩蒙冤受屈,忍辱负重近五十的,不求恩赐,也不要施舍,唯希望能在有生之年盼望被高州市第一机械厂长期非法占用的祖遗合法的房屋早日得到合理的赔偿。《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为了要回“朝议第”(我父林应欢被市一厂占用份额财产),我兄弟从二`三十岁开始抗争申诉近五十年,现都过古稀之年,林广彬现在已八十二岁,林广森也有八十岁了,我们虔诚地盼望能在有生之年见证合法财产的回归,否则,死不瞑目。

顺致

敬意!  

                                                                                         诉说人:林广森

                                                                                         发件人:林观胜

地址,高州市黎江巷73号,高州市西关路9号503房。联系电话13662566675  06686591183
会上决定将政府公产房相等的建筑材料、面积对面积,长短补贴进行对换。由地财房产张周才同志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5-11 11:04
需依法提起不作为行政诉讼。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浙江宁波
广东深圳
北京东城区
四川成都
广东东莞
湖北武汉
河北保定
湖南长沙
北京海淀区
最新回复律师
浙江 宁波
人气:27396
广东 深圳
人气:1836732
辽宁 锦州
人气:439993
北京 东城区
人气:9643
安徽 合肥
人气:282033
四川 成都
人气:500899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7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