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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因性格不合提出离婚,我俩有一套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也是唯一住房

天津-南开区 10-17 13:42  悬赏 0  发布者:嘟嘟 回答:(8)
妻子因性格不合提出离婚,我俩有一套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也是唯一住房,离婚后他要孩子抚养权,现在我想要房子方便女儿临时回来居住,也不想卖房,可是有银行公积金贷款未清除,现在我无力一次性清除贷款,像这样的情况如何解决,可以离婚后两人继续还贷吗,其实现在我自己的公积金就够还贷的,一直未用她的公积金,如果她起诉,法院会强行拍卖住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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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7-10-17 13:43
这是可以按照自己的主张来提交相关证据的
  • [广东-深圳]
  • 年遇春律师 VIP
  • 电话:13723729928(微信同号)
  • 1836653积分
回复时间: 2017-10-17 14:04
有关房子可以协商处理
回复时间: 2017-10-17 14:04
具体需要看证据分析,确定。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43146积分
回复时间: 2017-10-17 14:17
可以由得房一方支付另一方折价款
回复时间: 2017-10-17 14:53
可以由得房一方支付另一方折价款
回复时间: 2017-10-17 14:53
一般不会。
回复时间: 2017-10-17 16:04
可以由得房一方支付另一方折价款。
回复时间: 2017-10-17 17:23
如果对方想要孩子的抚养权,那么需要结合多个方面综合来看,如孩子的年龄,比如2岁以下的孩子,法院更偏向于判给女方,因为孩子此时更依赖于母亲。10岁以上的孩子,还需要看孩子的跟随意愿。其他情况下,对方需要证明自己更加有利于抚养孩子,需要从经济收入上、生活条件上、文化程度上都优越于你,且对方不得有家暴、遗弃、虐待小孩、吸毒、赌博等生活恶习或者是疾病存在。总之法院判决孩子归谁抚养的问题上坚持的是最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谁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就判给谁。



结婚后你们双方无论谁向他人借钱,在法律上都视为你们夫妻双方借的钱,是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一人还一半,例外:借钱的人自己把钱花光了,且没用在夫妻共同生活上,如果另一方已向债权人偿还了债务的,可以向其追偿所偿还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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