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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纠纷和剩余财产分配问题
四川-成都 09-16 22:55 悬赏 0 发布者:wzguoj…… 给我留言 回答:(2) 股权纠纷和剩余财产分配问题
尊敬的各位律师:
我们是一群“四川某酒类实业公司”的剩余股东(也就是用多年血汗钱、按照政府文件、购买公司净资产的股东)。公司是1993年12月依照当地人民政府文件,由小型国营商办手工业酒厂改制而成,县政府文件也是依据国务院《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国发〔1992〕23号)和“国家体改委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1992.5.15)批准成立,上述国家文件被1993年制定1994年7月执行的《公司法》认可(第229条)。1999年7月,原公司职工刘某(当初没有购买改制股份),在有关侵吞公司财产的人员授意和操控下,违反公司章程,买卖已被除名曾***(检察院立案、行业部门批准)股东的股权一份,进行非法选举当上董事长。然后去司法局公正处进行公正(妄想使非法变成合法),被合法董事长陈**诉讼法院,司法局依照不符合《公司法》(1994年)撤销其非法选举的公证,法院也有裁定。刘某明知道自己身份不合法,采取欺上瞒下的手段,在相关人员的配合下,出具手续,到工商部门变更公司名称,到国土部门取得土地证,为变卖公司财产创造条件。之后,2-3年陆续非法变卖公司20余个商业门面,20余套商品住房和100余万元的其他财产,大约共计400-500万元,并以少量现金60余万元,对公司22个股东进行退股分红(估计每人分配2-3万元),而对其余9个自然人11股没有退股分红,并将公司财务账本销毁。
目前,公司面临城市建设拆迁,尚有残余资产近百万元。刘某又召集已经退股分红的股东返回来要求分配剩余财产,而且他们只承担150元违规损失费,原来退股分红的金额和账目不公开,进行回避。
我们向法院诉讼请求:1、大部分股东已经分配95%的财产,剩余股东要求处置分配剩余财产;2、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追究刘某和其他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股东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3、已经退股分红的股东分配剩余财产也可以,必须收回已经销售出去的商业门面和商品住房、以及100多万元的其他财产,特别是交出财务账本,并按照“货币升值与贬值”的经济学原理,先给我们进行1:10的比例赔付(当初分配的金额可以买50-70平米商品住房一套),并承担我们11年为争取权益的劳务损失每年2万元。
而一审法院法官没有按照我们诉讼请的焦点“非法股东、违法变卖、销毁账本、退股分红”的事实在先,公司成立的相关法律依据在先等“前因后果关系”和“时间不可逆转的逻辑顺序”等法庭陈述为参照意见,却偏袒听取被告律师诡辩的该案不适合公司法,而适合1997年8月6日国家体改委《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法院判决我们没有“剩余财产的处置分配权”,而对被告等人的非法身份、违法事实、犯罪事实(销毁账本)、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不予理睬,该任审判法官有徇私枉法和偏袒的嫌疑。
特别重要的是:法律判决文书是极其严肃的法律判决依据,漏洞百出(将我们的股权翻了一倍),从某种方面,反映法院该任法官的工作作风和业务水平,执法能力。
请问各位尊贵的律师:1、按照公司成立时的法律依据和时间顺序,该案是否适合公司法判决范围?2、目前公司只有我们9个没有退股分红的股东,是否享有剩余财产的处置分配权?3、我们是否可以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会计法、民事诉讼保全等法律法规,追究非法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监事会和其他股东的违法责任,因为他们给公司和我们造成了巨大损失(现在拍卖公司财产可以达到千万元以上)?4、请熟悉公司法和相关股权纠纷判决案例的律师,给我们出一个意见。
联系邮箱:wzguojun6188@163.com
联系电话:18980952631
2012年9月16日
尊敬的各位律师:
我们是一群“四川某酒类实业公司”的剩余股东(也就是用多年血汗钱、按照政府文件、购买公司净资产的股东)。公司是1993年12月依照当地人民政府文件,由小型国营商办手工业酒厂改制而成,县政府文件也是依据国务院《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国发〔1992〕23号)和“国家体改委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1992.5.15)批准成立,上述国家文件被1993年制定1994年7月执行的《公司法》认可(第229条)。1999年7月,原公司职工刘某(当初没有购买改制股份),在有关侵吞公司财产的人员授意和操控下,违反公司章程,买卖已被除名曾***(检察院立案、行业部门批准)股东的股权一份,进行非法选举当上董事长。然后去司法局公正处进行公正(妄想使非法变成合法),被合法董事长陈**诉讼法院,司法局依照不符合《公司法》(1994年)撤销其非法选举的公证,法院也有裁定。刘某明知道自己身份不合法,采取欺上瞒下的手段,在相关人员的配合下,出具手续,到工商部门变更公司名称,到国土部门取得土地证,为变卖公司财产创造条件。之后,2-3年陆续非法变卖公司20余个商业门面,20余套商品住房和100余万元的其他财产,大约共计400-500万元,并以少量现金60余万元,对公司22个股东进行退股分红(估计每人分配2-3万元),而对其余9个自然人11股没有退股分红,并将公司财务账本销毁。
目前,公司面临城市建设拆迁,尚有残余资产近百万元。刘某又召集已经退股分红的股东返回来要求分配剩余财产,而且他们只承担150元违规损失费,原来退股分红的金额和账目不公开,进行回避。
我们向法院诉讼请求:1、大部分股东已经分配95%的财产,剩余股东要求处置分配剩余财产;2、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追究刘某和其他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股东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3、已经退股分红的股东分配剩余财产也可以,必须收回已经销售出去的商业门面和商品住房、以及100多万元的其他财产,特别是交出财务账本,并按照“货币升值与贬值”的经济学原理,先给我们进行1:10的比例赔付(当初分配的金额可以买50-70平米商品住房一套),并承担我们11年为争取权益的劳务损失每年2万元。
而一审法院法官没有按照我们诉讼请的焦点“非法股东、违法变卖、销毁账本、退股分红”的事实在先,公司成立的相关法律依据在先等“前因后果关系”和“时间不可逆转的逻辑顺序”等法庭陈述为参照意见,却偏袒听取被告律师诡辩的该案不适合公司法,而适合1997年8月6日国家体改委《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法院判决我们没有“剩余财产的处置分配权”,而对被告等人的非法身份、违法事实、犯罪事实(销毁账本)、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不予理睬,该任审判法官有徇私枉法和偏袒的嫌疑。
特别重要的是:法律判决文书是极其严肃的法律判决依据,漏洞百出(将我们的股权翻了一倍),从某种方面,反映法院该任法官的工作作风和业务水平,执法能力。
请问各位尊贵的律师:1、按照公司成立时的法律依据和时间顺序,该案是否适合公司法判决范围?2、目前公司只有我们9个没有退股分红的股东,是否享有剩余财产的处置分配权?3、我们是否可以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会计法、民事诉讼保全等法律法规,追究非法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监事会和其他股东的违法责任,因为他们给公司和我们造成了巨大损失(现在拍卖公司财产可以达到千万元以上)?4、请熟悉公司法和相关股权纠纷判决案例的律师,给我们出一个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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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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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成都]
- 李小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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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9-17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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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杭州]
- 杨冬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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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9-17 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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