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其他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毕丽荣  朱建宇  陈晓云  徐荣康  王远洋  
该问题已关闭

抗诉能成功吗

新疆 10-26 17:34  悬赏 5  发布者:yangde…… 给我留言  回答:(1)
2015年3月29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棚户区改造联建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新建多层楼房2套共计190平米加80万元现金,由于被申请人担心80万元写入合同会引起其他拆迁户的反悔,因此未在合同中写明80万元。4月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了80万元现金,申请人出具了收条:“今收到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房屋置换款80万元,置换款已付清”。
申请人向法庭提交了与申请人房屋、土地面积相近的补偿300平米加30万元现金的合同,折价约120万元,远远高于申请人190平米的补偿,而不被法院采信。
合同签订时有代表被告参与谈判的证人签名,证人证明只补偿190平米楼,没有补楼房又补现金的事,申请人提议证人与被申请人有利害关系,其证言而被法院采信。
二审和再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五条确认为合同变更。
从收条内容上看,没有表明和显示有“变更”之意,更没有表明将两套房屋变更为80万房屋置换款,不再给付两套房屋的语义(意)!
申请人认为,应适用《合同法》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7-10-27 02:42
直接来电话,可提供参考意见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北京西城区
福建福州
北京朝阳区
湖南长沙
广东深圳
福建厦门
黑龙江哈尔滨
黑龙江哈尔滨
北京海淀区
最新回复律师
上海 长宁区
人气:1015189
湖北 襄阳
人气:439717
北京 西城区
人气:4556389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4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