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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案

辽宁 10-27 12:25  悬赏 0  发布者:天使月海豚淼 给我留言  回答:(2)
原告:王林,男
被告:李卫心,女
1999年9月,原 被告双方经他人介绍订婚。订婚当天,原告及家人即发现被告走路腿脚不灵活,经介绍了解,被告及家人称是脚崴了,原告即未再追问。2000年3月28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一个多月,被告称腿痛,原告即带被告先后在县 市 省会等地医院进行治疗,被告自诉为腿部挫伤已有两年,后经确诊为颈椎间盘脱出。2001年2月23日,Y县人民医院对被告作颈椎间盘脱出治疗手术,术后无效,导致被告下肢瘫痪。被告于同年9月出院回娘家居住,原告随同去被告娘家护理及帮干农活至秋收。2002年7月27日,被告回到原告处。同月29日,原 被告二人协商,原告将被告结婚时陪送的嫁妆送回娘家,被告回娘家居住。此后,被告回娘家居住至今,原告外出打工。为给被告治病,原告先后花去医疗费用8000余元,被告身体未能好转,现在生活仍不能自理。
 经查明:2002年9月29日,被告向Y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原告对其尽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诉讼期间,被告于同年12月8日生下一女孩,被告又增加一项要求原告负担小孩抚养费的请求。被告生孩子期间,原告付给被告现金500元。2003年1月25日,Y县人民法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原告每年付给口粮600斤,现金100元,医疗费300元,小孩抚养费200元。判决生效后,原告依判决履行了义务。2003年12月25日,原告向Y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抚养孩子。该院于2004年6月5日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六个月后,原告于2005年1月5日再次向Y县人民法院起诉,称:其与被告仓促离婚,婚后发现隐瞒病情,为她治病已花去8000余元,病情毫无好转,以做到了仁至义尽。我们已分居两年有余,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我们双方离婚,小孩归我抚养。
被告李卫心答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因我结婚时没病,现生活不能自理,原告应先给我治好病。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医院的诊断书
2各种医药收据
3.Y县人民法院判决书
4.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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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7-10-27 12:54
你好,
请陈述有什么问题需要解决。
回复时间: 2017-10-27 16:29
你想要或者想争取孩子的抚养权的话,可以与对方协商,若是对方不同意,可以就孩子的抚养权问题进行起诉处理,当然你得证明你更有利于孩子的抚养,比如你的经济收入、你的生活环境、文化程度、甚至你的生活习惯都比对方有优势或者证明对方存在家暴、遗弃、吸毒、赌博等过错行为或者是存在疾病。另外,2岁以下的孩子,法院更偏向于判给女方,因为孩子此时更依赖于母亲。10岁以上的孩子,还需要看孩子的跟随意愿。总之法院判决孩子归谁抚养的问题上坚持的是最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

支付多少的小孩抚养费,一般先由男女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解决不了起诉到法院,法院会根据双方的经济能力、小孩的实际花费来判决。即:没有获得小孩抚养权的一方,每月支付小孩的抚养费是自己工资收入的20%------30%之间,同时比较小孩的实际花费,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如果获得抚养权的一方要求一次性支付,那需要看对方有能力一次性支付,而且同意这种支付方式。给付抚养费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可以以任何理由拒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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