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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在有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被盗

湖北-宜昌 09-19 12:25  悬赏 0  发布者:刘雅晴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是东山花园14栋的住户。2012年9月14日6点30分左右将摩托车停放在楼下车库内,9月15日晚9时下楼时发现车丢失,就找小区保安看监控录像,并在东山派出所报警。
9月17日星期一,我到小区物业找相关负责人说明情况,要求物业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物业负责人说他们无责任,说他们只负责协助公安来维护小区的治安,并说明在小区丢失车的很多,他们唯一赔偿过一个在法院工作的住户2000多元的丢车费,原因是那人起诉法院,法院判决归物业赔付。此后还有业主请来过“直播宜昌”,仅直播宜昌因小区内摩托车经常被盗一事就来过两次,也是没有赔付的。我问:既然小区频频出现偷盗现象,为什么物业不提高防范意识,加强警戒,物业负责人说:现在物业有60多名工作人员,人手不够,要加强防范,只有增加保安,但存在经费问题。
物业工作人员说:说句扯皮的话,全国那么多杀人放火的,公安的都拿他们没办法,你丢个摩托车谁会管。我说别人维不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与我无关,但我自己的财产在小区内受到损失就要找物业,因我每年向物业支付了物业管理费,根据与物业签订的合同第一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第四条:秩序维护,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仅此一条物业就应负全责。
理由:一、小区居住环境改变。物业未尽维护小区公共秩序的责任。
8年前小区内没有商业机构,但近2年小区物业利用公共场地(架空层车库)兴建各类商铺用于租贷收取租金与管理费。无视业主居住环境的恶化,导致小区人员复杂化,大大降低安全指数。
二、物业无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物业合同:第二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中第二节第一条例:乙方的权利与义务:对房屋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秩序维护、交通等项目进行维修服务与管理。
物业不仅未尽对房屋公用部位、绿化秩序维护、交通等项目进行维修服务与管理,反而还违规开发公共场地。
1、绿化地,原有的车库被商铺侵占,物业下一步便开发了小区的绿化地,中心广场周边原有的草坪地,被物业铺上了砖块,上面停滿了轿车。
2、架空层车库,辨解说是被经济适用房的人变卖给个人。并称虽然违规,但商铺已通过某种渠道和手段取得了合法的手续。物业作为一个对小区起管理作用的部门,竟然如此漠视法律于不顾,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
现要求物业:1、对我的丢失的摩托车进行赔付;2、要求物业工作人员对我人身攻击行为进行道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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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9-19 16:55
如果合同约定有保管义务 那么需要部分赔偿
回复时间: 2012-09-20 09:27
如果合同约定有保管义务 那么需要部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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