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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事实认定不足吗

新疆-乌鲁木齐 10-31 20:00  悬赏 0  发布者:yangde…… 给我留言  回答:(4)
请抗诉律师

2015年3月29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棚户区改造联建合同》,合同约定向申请人补偿新建多层楼房六单元202室和七单元101室(共计190平米))加80万元现金,由于被申请人担心80万元写入合同会引起其他拆迁户的反悔,因此未在合同中写明80万元。4月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了80万元现金,申请人出具了收条:“今收到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房屋置换款80万元,置换款已付清”。
申请人向法庭提交了与申请人房屋、土地面积相近的补偿300平米加30万元现金的合同,折价约120万元,远远高于申请人的补偿,而不被法院采信。
合同签订时有代表被告参与谈判的证人签名,证人证明只补偿190平米楼,没有补楼房又补现金的事,申请人提议证人与被申请人有利害关系,其证言而被法院采信。
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五条确认为合同变更。
从收条内容上看,没有表明和显示有“变更”之意,更没有表明将两套房屋变更为80万房屋置换款,不再给付两套房屋的语义(意)!
申请人认为,应适用《合同法》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电话:1899758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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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7-10-31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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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7-10-31 20:30
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
回复时间: 2017-10-31 20:11
如不服一审,可以上诉,建议拿上相关资料委托律师处理。
回复时间: 2017-11-07 16:17
可以委托律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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