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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资格

 11-02 10:03  悬赏 30  发布者:烈火尖兵 给我留言 地区:重庆-荣昌 回答:(8)
我是一个撤迁户,行政诉讼规划局应撤销规划变更方案做出的规划许可。现在二审中止诉讼,拖不起了,想接房,但是撤迁办要求签补充协议同意规划更改方案,如果签了是不是就丧失了行政诉讼资格。行政诉讼的理由主要是规划局违反法定程序--没有在效时间内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力,修规违反控规,公示内容有欺诈性等。
问题补充: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勇明,性别:男,出生日期:1973年11月7日,民族:汉族。藉贯:重庆荣昌区昌州油栎子村二组159号 身份证号码:51023119731101912 电话13996419484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荣昌规划局 法人代表:唐志强  职务:局长  地址  荣昌区迎宾大道兴荣大厦14、15层 电话:46736031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重庆玉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址:重庆高荣昌区昌元街道宝城路畜牧科技城商住楼1幢2号。法定代表人:刘宁 职务:董事长。
   上诉人不服重庆荣昌区人民法院(2016)渝0153行初21号的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诉讼请求:撤销重庆荣昌区人民法院(2016)渝0153行初21号的判决书,依法判决。
   上诉理由:
  一,被上诉人违反《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巨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之规定。公示不等于告知,没有在法定有效期内明确的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从而使利害关系人失去了表达意见,申诉和听取有关部门解释的机会。规划局公示是在2015年8月6日,提出听证申请有效期共10日,而公示的地点是选在拆迁户不经常去的网站和售房部。规划局没有证据表明拆迁户在10内都去过售房部或上过其网站知道有提出听证的权力。没有达到告知的目的。告知应该是利害关系人知道为目的的,而规划局没有证据表明利害关系人在这期限内知道,第四十七条释义中也说明“一般来说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告知。”而不是公示。有违告知本义。而原判决书却认为与本案无关,是有法不依。
    二,被上诉人违反《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对确需更改的释义:对于规划实施过程中出现了特殊情况,不变更规划条件无法继续建设活动的。违反〈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而规划局和开发商仅仅是为了商业利益损害公共利益,荣昌区的商圈已严重过多特别是水口寺,人们需要的是大的活动,绿化广场,而开发商为了私利多卖商铺,而减少了绿化公共活动空间,和幼儿园面积,此属滥用职权,明显不当。而原判决却认为第三人的调整方案申请符合有关规定。
  三,被上诉人违反《重庆市规划局规划管理公示办法》第五条:修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公示内容:申请修改的单位(个人)、项目名称、建设地址、申请修改的理由、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书、申请修改的主要内容、区位图、修改前后方案对比图、修改前后的效果图。违反《重庆市规划局规许可公示听证暂行规定》第八条  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公示材料应当包括:(一)文字说明:申请修改的单位(个人)名称、建设项目名称及所在位置、申请修改的理由、修改情况、听证权利、规划部门联系人及电话; (二)图纸:修改前和修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具体要求为:1、比例适中,能清晰反映修改的内容(网站公示的图纸格式为JPG,分辨率不低于1600×1200);2、建筑物的性质、层数、高度等内容;3、建设用地范围、地上建筑总规模、容积率、建筑密度,以及绿地、配套设施规模、位置等。这公示中没有建设单位的申请书,修改前后的效果图,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配套设施规模,没有比例尺,也就谈不上比例适当,因而也不能清晰的反映修改的内容。这些并不是因为数量大,图纸多而没有公开,这本应是规划的工作范围职责所在,相反图纸和公开的数量并不多,而有些数据完全是在原有的原始图纸上故意删减和修改的,这比复制一下原始图纸工作量要大得多。这只能是欲盖弥彰。表明有许多违反指标的地方。此属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明显不当。而原判决却闭口不提,只是模糊的说:原告诉称的补偿安置时的协议、听证、公示等内容与本案无关。
  四,被上诉人违反了《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划法〉第五十条关于修改规划对利害关系人应进行的是补偿而不是赔偿,只有违法才是赔偿,合法才是补偿,详见规划法第五十条释义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都是依法给予“补偿”,而不是“赔偿”的意思。规划的更改是在第三人是在违反合同协议第七条的情况下进行的,违反合同协议的后果是依法的赔偿而不是补偿。而原审法院却认为与本案无关。
   五,被上诉人违反《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等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三)通过招标、挂牌、拍卖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不得对控规确定的用地性质、总建设用地面积和地上总建筑规模指标进行修改。因城乡总体规划修改、实施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决定修改控规,以及因不可抗力因素使建设单位无法实施,确需对“招拍挂”后建设用地的用地性质、总建设用地面积和地上总建筑规模指标进行调整,且经市政府同意不需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的,应当经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土地主管部门及区政府共同研究,进行必要性论证,合理确定修改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修改;否则,应先由土地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方可进行修改,依法修改后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重新“招拍挂”。第三人开始是以招拍挂取得2011-6地块,而取得2011-16、1.2.3.4地块却没有通过招拍挂,没有公示,没有公告,没有做到公开公正,有暗箱操作的嫌疑。这违反了‘国土资源部39号令第四条明确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这说明原来的控制详细规划的修改都有错,更何况现在对修建性规划的修改。
    六,被上诉人违反〈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五)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被告与第三人没有出示土地出让合同,以证明“项目指标整体综合平衡,总指标不超过土地出让同的要求。”规划局推说在国土局不能出示的理由并不充足,况且第三人是绝对有也应该有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九条:原告确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有利,被告无正当事由拒不提供的,可以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在被告的公示中可以看到绿化减少,假山没有了,幼儿园面积减少。商业建筑增多,增高,面积增大了,原来小区独立的小区环境被打破,成了商住一体的结构,这就说明公示中所描述的,“项目指标整体综合平衡”具有欺诈性。是对折迁户的明显误导。原审法院未作解释。
   七,原审判法院在审判中无确定充分的理由中止审理,而中止审理的裁定书却在作出裁定的几个有后才在上诉人的追问案件的进度时才送达,程序上也是不合法的。
   八,原审判法院对上诉人的诉讼理由断章取义,避重就轻,如原判决书上所写上诉人诉称第二条关键的根据合同法应向本人依法赔偿,而不是补偿 ,此违反了《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划法〉第五十条关于修改规划对利害关系人应进行的是补偿而不是赔偿,只有违法才是赔偿,合法才是补偿,详见规划法第五十条释义三的意思被省略。第五条时关键的是指出规划局违反《重庆市规划局规划管理公示办法》第五条〈重庆市规划局规许可公示听证暂行规定〉第八条的内容被删除。其核心用意不外乎就是说明规划局没有违法,上诉人诉讼就是主观臆断而已。倾向性明显。关于原审法院说上诉人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一说是不正确的,上诉人提供的起诉材料中有《荣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产权调换协议书》证明第三人违反协议第七条。规划局变更规划前后的图纸缩小复印件,证明规划变更的内容和图纸本身的不合法性。只是法官没有认真看就认为与本案无关而已。原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有受理并审查的职权,但我认为被上诉人更有依法受理并审查的义务。原审法院称原告的补偿安置协议、听证、 公示等内容,及其所称的被告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未就地下规划进行说明等亦与要案无关,均不属本案的审查范围,有点不可理喻,首先补偿安置时的协议表明原告是利害关系人,其次听证,公示是〈行政许可法〉规定更改规划的必要程序,而地下规划是控制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规划的组成部份,都是有指标的。怎能与本案无关。这是欲盖弥彰在此特别要求被告出示没有公开的更改规划前后的全部有关修规各控规的详细数据包括:幼儿园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C 区地上面积,地下面积,商业面积各减少了多少?B区的商业面积前后各是多少?……以证明被占了的假山,减少了的绿地,幼儿园,商业建筑增多,增高,面积增大了后还“项目指标整体综合平衡,总指标不超过土地出让同的要求。”另外原审法院称“原告张勇明认为本案所涉工程规划许可的相应指标违 反了控制性说细规划的要求,以及认为被告擅自修改规划等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是搞混了对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十六条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是被告拿出事实和法律依据自证清白,而不是原告去找。而法律依据是有的只是原审法官视而不见。关于质证,被上诉人拿一大堆所谓的证据不过是为了扰视线而已,就是认定上诉人不是专业人士无法在短时间内看完所有的证据,但是最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此地块的控规指标,土地合同,地下详细规划没有出示。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由于一审判决没有依法审理,希望二审法院严肃执法,使上诉人委屈得以伸张,本案中切实感受到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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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内蒙古-巴彦淖尔]
  • 冯磊律师
  • 电话:18647858238
  • 117428积分
回复时间:2017年11月02日 10时57分
不会导致你丧失行政诉讼资格
追问:

补充协议中有一条为“乙方同意重庆荣昌规划局审定的康宁广场项目规划设计调整方案”的条款。

回答:

不会导致丧失行政诉讼资格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好,我准接房,但继续行政诉讼,为法律公正,同官商勾结的行为斗争.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7-11-02 10:04
不会导致你丧失行政诉讼资格
追问:

补充协议中有一条为“乙方同意重庆荣昌规划局审定的康宁广场项目规划设计调整方案”的条款。

回答:

不会丧失行政诉讼资格

  • [河南-郑州]
  • 李大贺律师 VIP
  • 电话:15838051994 15039063769
  • 590552积分
回复时间: 2017-11-02 10:04
需要根据诉讼资料内容来分析评价了。
追问:

补充协议中有一条为“乙方同意重庆荣昌规划局审定的康宁广场项目规划设计调整方案”的条款。

回复时间: 2017-11-02 11:10
不会。
追问:

补充协议中有一条为“乙方同意重庆荣昌规划局审定的康宁广场项目规划设计调整方案”的条款。

回复时间: 2017-11-02 11:24
您好!
不会导致你丧失行政诉讼资格。
欢迎详询!
追问:

补充协议中有一个补偿条款是在原价上降低1000元每平方米的补偿条款。补充协议中有一条为“乙方同意重庆荣昌规划局审定的康宁广场项目规划设计调整方案”的条款。

回答:

您好!
具体情况可以直接来电详询。

回复时间: 2017-11-02 11:48
不会导致丧失行政诉讼资格
追问:

补充协议中有一个补偿条款是在原价上降低1000元每平方米的补偿条款。补充协议中有一条为“乙方同意重庆荣昌规划局审定的康宁广场项目规划设计调整方案”的条款。

回复时间: 2017-11-05 16:08
不会导致你丧失行政诉讼资格
回复时间: 2017-11-13 11:20
你好,不会导致你丧失行政诉讼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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