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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突泉县自来水公司被非法改制

内蒙古 09-20 09:40  悬赏 0  发布者:刘利斌 给我留言  回答:(0)
要求应依法确认自来水公司改制的行为无效,恢复原职工的身份,给付相关待遇。
事实和理由:
一、 原自来水公司的基本情况
上访人系原突泉县自来水公司职工,属于国有小型企业是在编、在册又在职的员工。在2002年6月19日该公司在违背员工意志的情况下出台改制方案,实质上是政府在出售国企,与此同时对原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在改制中公司将上访职工撵回家。
职工认为,原公司与建设局主持的这次改制行为,违法侵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于是从改制后就一直上访,至今还没有得到解决。
二、 改制方案的审批是违法的
根据国经贸中小企[1999]89号文件的规定,第二项的规定不得出售公益性企业和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出售的企业。国经贸中小企业[1999]89号文件的规定,需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是突泉县自来水《改制方案》的批复机关,只有突泉县建设局以突建发[2009]9号文件的批复。
根据[2001]内政发100号文件第二条第(七)项的规定,应由自治区批准,突泉县建设局无权批准。是无效的。
三、 表决行为时在强制、逼迫、欺骗下形成的。
原自来水公司《改制方案》的表决,是经理倪德新在职工大会要挟说:原自来水公司不存在了,职工必须要退出国有身份,改制后变成股份制公司,人人有股、工资不变。如果不退出国有身份,不能得到买断钱,新公司不让入股,你们找建设局局长安排工作去,职工被逼无奈怕失去工作才同意。
改制方案的第七项约定,变更身份,重新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可是改制方案通过之后,公司就坚决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是蒙骗职工行为。
四、 股权设置显失公平
例如,在《改制方案》的第六项中言明:“供水公司实行股份制后,设有国有股占20%,职工股占80%为了让经营层及法人代表承担更大风险,保证县政府宏观调控的真正落实,企业经营层入股总股本60.44%,法人代表入股占企业经营层总股本51%……,其他人员入股按1:2:4的比例入股,即:职工入股的比例为1;中层副职,公司行政机构中财务、工程技术,经济核算人员入股比例为2;中层正职工比例为4”。可实际上职工为0股。
以上情况说明可以充分证明,自来水公司的改制方案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理由如下:
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革中,法人必须占有51%的股份。也没有法律规定,职工必须占有股份是1%。根据这种改制方案的内容,从入股的数字上的相差悬殊,这是显失公平的,也是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职工认为入股的多少在改制期间不是原法人所约束的权力。就这样的《改制方案》怎么能算是公平、公正呢?!这样的《改制方案》简直是对员工赤裸裸的侵害,而且在改制后职工要求入股,在大会上倪德新说:公司让我们几个领导买下了,不让入股。
五、 改制方案中称企业亏损是欺骗行为
这个《改制方案》的第二项中陈述:“企业连年亏损,使公司背上了沉重的包袱。”
上访人作为本公司的职工,对这个国家出资,无本就取利的卖凉水单位,经营状况十分清楚,是一个盈利单位,决不亏损。每年的年终大会上倪德新讲,每年盈利多些(至少100余万元)。改制方案中所言的“亏损”一词是上欺领导,下骗全体职工。
《改制方案》第七项中讲,“供水公司改制后,职工与原企业一次性解除劳动关系,变更身份,重新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这纯属蒙骗职工的谎言,根本不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只是把职工推向社会,因为上访人属于事业单位的用人性质,所以下岗的问题在劳动保障部门都不承认原来自来水职工下岗,不给办理下岗证及相关手续。
六、 关于资产评估存在隐情,置换身份是一场骗局
因为原自来水公司的改制方案,主要表述的是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产权制度的改制时,就是把原国有资产变为私有的;二是对原企业实行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
依照《改制方案》第三项的内容:公司的改制首先是从产权入手,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统一置换职工身份。
清产核资存在隐情,例如,在清产核资的问题上,存在着问题,主要表现在,当时员工要求查阅资产评估报告,这本来是涉及到职工利益丶公开问题为什么不让查阅和复制?
关于置换职工身份的问题,本次改革“置”又是怎么置的?;“换”又是怎么换?其结果是,既没有“置”,又没“换”硬性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这样的做法,违反了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发的文件(1999年2月21日发),国经贸中小企业[1999]89号第九条的规定,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终止职工社会保障关系,不得借出售企业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把职工推向社会。
可是,突泉县自来水公司的股份制改制就是把职工推向社会。
七、 改制过程中是暗箱操作的
这次改制的方式不是像建设局答复所言,改制过程“阳光操作”,其实根本不是阳光操作。如果阳光操作,就不存在原法人占有51%股份;如果是阳光操作,就不存在原自来水公司,被原公司当官的几个人才能买到这样一个国企公司,如果是阳光操作职工为什么不让入股,变为0股。这事为什么当时不向职工说明?职工就不能买吗?职工更不会签字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
再看,从资产评估、一切的账目、出台改制方案、买断国企全不公开,能算阳光操作吗?直到员工被撵回家,全是暗箱操作的,上访人一概不知。
八、 改制方案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
根据劳动部1998年1月26日发,劳动部(1998)34号文件的第三项规定,“按照国家体改委《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企业指导意见》(体改委[1997]96号以及国家有关企业改革的精神,实行股份制的企业,在职工投资入股方面,鼓励职工在自愿的基础上人人投资入股,允许少数职工不得入股。)。因此,在股份合作制改造中,企业不得强迫职工入股,不得因职工不入股而降低劳动报酬,停发工资或者硬性安排下岗,更不得以此为由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根据以上文件精神,被上访的做法是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也是违法的。
九、 在改制的模式上根本不是依法进行的,建设局上访人的答复不具有真实性
根本没有征求职工意见。根本不是像改制方案的第四项所言,“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职代会同意对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
事实上,改制前根本没有立会,根本没有依法产生过职工代表,也根本没有什么职代会,这全是欺上瞒下的谎言。
县政府、建设局对上访人的答复,不是客观事实的,本来这场戏剧式的改制过程,就是建设局局长阚群峰与自来水公司法人两个人一手上演的这场闹剧,反过来再由建设局来处置这个上访事件,这种自己订立《改制方案》,再由其自己去检查、自己去鉴定,来处理职工的提出的各种述求和问题,上访人认为有失公平!这种自立、自检、自查的行为全部出自一家,根本就没有监督和制约机制,必然会产生弊端。这样的答复不具有真实性及合法性,其所答复内容全是瞒天过海的假戏再重演。
十、 关于评估问题,内容不尽详实,显失公平,是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主要原因,存在着重大隐情
例如,大市场知青楼,门市十四间共两层,是本县最繁荣的黄金地段,价值按照当时市价也要上百万元的,仅仅凭借一份《评估报告》以5.7万的价格秘密的销售了。
在评估报告里有三百万贷款,蒙建行贷的款,据当时值班接电话的当事人所知:应该是以自来水为担保单位,为丁宪章所借而且建行工作人员说的非常清楚,为何出现在资产评估报告里?这笔款所走的渠道太不正常了!
党校住宅小区的两套居民楼,下落不明,评估报告根本没有提及,几次上访没有答复,建设局当时的局长阚群峰偷偷摸摸给县里汇报说是顶账了,全是假话,其实建筑公司本来欠自来水21.3万元,还用自来水公司的楼房为其顶账,而且没有进入评估报告,是否涉嫌洗钱,应该另有隐情,非法侵占了国有资产。
由此可见,就国有资产评估这一块,所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是相当严重的,隐情重大。
十一、 关于净资产评估108万元的去向,存在问题
原自来水公司职工54人,买断工龄资金46.4万元,剩余61.6万元。这笔资金干什么用了?据我们了解倪德新把这笔款作为股金配给股东做股金用了,这是违法行为。按照国家经贸委[1999]89号文件,这笔资金应该给下岗职工交纳社会各种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费,可是自来水公司这样做,不但违背了国家有关规定,也伤害了全体下岗职工的切身利益。
十二、 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无保障
自从职工下岗以后,职工的各种保险都由个人缴纳。可是,下岗职工却享受不到国家的优惠政策,国家规定:40-50(女-男)养老保险和职工不靠边。职工的医保卡确实空卡一张。
我们这些下岗职工找过社保多次,都认为突泉县自来水公司不属于破产、倒闭单位,而将我们置之条例和优惠政策之外,这让我们非常寒心。
我们上访材料说的都很具体、很详细,可是每次上访都是因为不具体而有关部门不具体给办理,致使我们全体上访人员情绪非常低落,使得我们的家庭生活很不和谐,乃至给社会带来隐患,促使我们所有原突泉县自来水公司下岗职工继续上访的原因。
综上所述,上访人认为,上访人所提出的上访请求及事实和理由,是有政策及法律法规相依托,所有发生的客观事实都可予以佐证,事实确凿清楚,证据详实充分。被上访人突泉县建设局的答复不客观真实,有悖于法律、法规及正常的硬性规定,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自来水公司的此次改制,违纪违法,不公平、不公正,而且也十分不严肃。从资产评估报告的不客观,到国有资产严重流失,从《改制方案》出台;到几个领导买断国企,从自己制定的这份《改制方案》言称让职工“重新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结局是场骗局,不能实现。最终欺骗职工硬性下岗。
鉴于此,纵观此次改制全情,无处不体现出自来水公司《改制方案》主持者的运作行为违法,我们为了维权已经上访几年,请领导给予重视,对上访人提出的请求,由于被上访的人已经不能再阻止我们真实对上访真实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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