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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维护权益

 09-20 14:25  悬赏 25  发布者:lvtao1…… 给我留言 地区:河北-廊坊 回答:(1)
农村老人A(丈夫)与B(妻子)为夫妻,有子女5个(长子1,大女儿2,二女儿3,小女儿4,小儿子5)。A于89年去世,没有留下遗嘱,留有一块房基地,老房4间。当时1、2、3均已成家,1在他处另盖新房(自费)。老房由老太太、小女、小儿子居住。在92年时重新登记过宅基地一次,当时登记部门未经通知家人的情况下,自行将老人A的姓名改为小儿子的名字。当时小儿子还未满18周岁。后来老人B在子女的帮助下在原宅基地上重新盖了新房。请问这处房屋是归老太太所有还是归小儿子所有,或者是归出资人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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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2年09月20日 14时52分
产权分配如下:
   1、89年A去世时,旧房的7/12属于B的,1、2、3、4、5各分得A的遗产1/12;
   2、小儿子将财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应当对B及1、2、3、4进行相应补偿;
   3、子女帮助在原宅基地上重新盖了新房,是子女对B的赠予,其的增值部分(调出原来房子价值部分)属于B所有。
   以是分析属于律师个人意见,仅供参考。如您对解答满意,请给予确认。谢谢!
我的补充: 2012-09-20 14:55
产权分配如下: 1、89年A去世时,旧房的7/12属于B所有,1、2、3、4、5各分得A的遗产1/12; 2、小儿子将财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应各继承人所得分额对B及1、2、3、4进行相应补偿(按原房屋评估价值计算); 3、子女帮助在原宅基地上重新盖了新房,是子女对B的赠予,其增值部分(高出原来房子价值部分)属于B所有。 以上分析属于律师个人意见,仅供参考。如您对解答满意,请给予确认。谢谢!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很好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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