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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任过失应负多少责任?

广东-中山 09-20 14:25  悬赏 5  发布者:bbbu 给我留言  回答:(2)
本人为房主,前段时间由于房子漏水,租客提出维修。我同意了,并由租客找公司维修。由于工作繁忙,

本人没有亲自跟进。后来租客找到了装修师傅,我问了租客,该师傅的店在哪里,是否有发票。租客都回

答了,我才同意。该项工程是装修师傅包工包料提供工具,工程费用由本人承担。本人和装修师傅之间属

承揽关系。在维修过程中,本人没有到场,由租客自行安排。不幸的是,房子的梁子由于长期被雨水侵蚀

,突然断裂,致使当时在房顶工作,没有系安全带的装修师傅从房顶掉落脊柱受伤。后来发生的住院治疗

及手术费共8万多元,都由本人垫付。事情发生后,我再问清情况,原来该师傅开的只是普通零售店,兼

职做装修,并没有相关资质。请问,我在这个事情上是否只属于选任过失?本人、租客及装修师傅各应承

担几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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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9-20 15:09
不存在属于选任过失。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与定作人是一种合同关系,双方依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互相承担的是一种合同责任,承揽人如在工作中受伤,因不属合同约定的债权范围,定作人也不负有赔偿的义务。但在实践中,这种事故一般是以调解方式处理,建议与承揽人、租客协商调解,各自适当承担。协商不成的,可要求由受害人提起诉讼。
回复时间: 2012-09-20 17:17
建议与承揽人、租客协商调解,各自适当承担。协商不成的,可要求由受害人提起诉讼。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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