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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土地赔偿款分配

陕西-宝鸡 09-20 21:33  悬赏 0  发布者:379593…… 给我留言  回答:(4)
我村于2012年4月17日签订合同每亩四万贰仟元,卖地100多亩。所卖土地均是我村小组所使用土地,钱交予我小组分配给村民(不安置,没有农作物)。村领导研究决定,户口在外大学生以及户口在外大学生已经就业两年内的,也可以分到土地赔偿款。新增人口没能在4月17日签订合同前上户的只能分到剩余的地,分不到钱。就此很多村民不同意,钱也一直迟迟分不下来。我想请问1户口早已经在外的大学生应该分得赔偿款吗?2刚结婚的,老婆孩子户口均于4月17日后上报的,孩子出生在4月17日前,但户口在5月办理的,这种情况应不应该分得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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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9-20 22:46
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协商决定。
回复时间: 2012-09-21 07:06
土地征收纠纷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未依法经过省级政府、国务院审批的征收,此征收为非法征收,现实中大量存在。对于此类征收,村民可以拒绝交地、拒绝配合,还可联名控告;当然如果认为征收部门制订的补偿标准高的话,也可以接受。另一类是:依法经过省级以上政府审批的征收。村民遇上这类征收,可以对省级政府的审批文件提起复议和诉讼;也可以就县级政府的组织实施征地行为提起复议和诉讼;对于补偿标准偏的,可以申请省级以上政府行政裁决。由于土地征收涉及众多层级,众多单位,征收过程中又有很多的部门作出各种行政行为,案件非常复杂,维护权益建议聘请专业律师。若有需要,可来电或来所咨询邹伙发律师。
回复时间: 2012-09-21 07:21
你好:由村民自治。
回复时间: 2012-09-21 11:04
村委会或村民小组有自治权,但不能违背法理,虽然目前关于"村民资格"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我认为:在校大学生可以和村民一个待遇,因为他们在校读书,却依靠原村土地作为生活保障;毕业两年内的大学生,若其已享受到城市相关福利待遇,就不能作为村民再享受补偿;刚入户的老婆孩子当然是村民,理应享受相关待遇,户口虽然在4月17日后上的,但却不能否定小孩是村民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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