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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律师指点那种观点正确

湖南-怀化 11-07 08:28  悬赏 0  发布者:问你们 给我留言  回答:(1)
一、二审法院认为,该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不存在宽限期,保证期间及诉讼时效期间应从2014年6月6日债权人起诉开始计算,连带责任保证人甲认为,2011年11月7日,债权人要求债务人还款和提高本金的利息,债务人出具了涨息的欠条并另找到乙担保,应该认定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时效中断。保证期间及诉讼时效期间应从2011年7月8日开始计算,2014年6月6人起诉保证人甲已超过保证期间及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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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7-11-08 12:37
已经起诉的,建议您拿着案卷材料找律师审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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