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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依法应支持吗?

河南-开封 09-22 02:04  悬赏 0  发布者:HUQUBI…… 给我留言  回答:(1)
97年10月兰考县残联以县编(1997)29号文件,成立康复教育中心,成立初因资金短缺,便以招工名义,收纳40多人的安排工作保证金(1万五到二万多不等),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协议,并有甲方法人代表与乙方签名及甲方兰考县残疾人联合会的行政公章。该协议中称上岗后的所有人员,其政治、工资、福利等待遇按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此协议长期有效,不受甲方归属、体制变更,办院模式及领导班子调整的影响,一经甲乙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
  一年多后(99年)残联便以一纸通知或口头通知,自称向康复医院交纳的安排工作保证金转为入股资金,原残联开具的收款收据自行全作废,并代签股权证。(没当事人认可便自称医院,交纳的可是残联这个政府机关安排工作保证金,这入股还有自由吗?)这既没有召开全体人员大会,又没经员工的认可,强行发个人手中。员工无奈,却无处维权。工资相当低保或没有,还要坚持工作岗位。后到2002年倒闭,至今没进行破产清算。原成立初康复教育中心连房带院10多亩,倒闭后,残联从民政局的院子搬入康复教育中心办公,后来又把楼南的一望无际的10多亩院子卖掉建家属院,没用在下岗的康复教育中心人员一分。
 从倒闭之后,员工便开始了漫长的维权索要退还安排工作保证金,多次当地信访,及当地政府机关无果。二年前去过郑州的残联和信访无果。一月前去开封信访,现县残联给答复让员工签协议分三年还员工股权本金,三年内不得上访,否则中止支付股权本金支付。
  另一部分人交纳了入编费中的人员,有的没给入编,也就没给这部分人员办职工养老保险。
  员工提出:1.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2.解决部分遗留没入编的员工入编问题。
       3.补偿或交纳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金。
       4.变卖康复教育中心院里的土地等资产问题的补偿。
       5.退还安排工作保证金,并按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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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9-22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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