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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滥用私权导致某村民无法正常生产。

广东-珠海 09-22 20:10  悬赏 0  发布者:129967…… 给我留言  回答:(1)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部分内容
(2012)珠斗法民二初字第525号
     原告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新环村第七生产队,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新环村。    
      负责人陈彩新,队长(本人怀疑他与本村书记勾结)
       被告何某,男,汉族,1970年3月8日出生,住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新环头围东路57号。身份证440************775。
       原告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新环村第七生产队诉告何某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27号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贝鹏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负责人陈彩新,被告何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终结。
原告称;2007年12月4号,原告与被告签订《承包合同书》,由被告承包太龙围虾塘21.93亩,租金每年7911元。由于原告在2009年5月份整治塘基是故意没有整治我承包的14.9亩鱼塘的塘基,导致无发生产。当事人立即去村干部投诉,但是,该村书记,没有理会,导致当事人非常愤怒,还有当事人在村委工作的工资一分钱也没给,导致当事人生活困邀。(部分内容待有关部门来时,在做检查。)
      当事人留言:我希望有关部门作出一些实际的行动来帮助并解决市民的需求,如在找不到解决方法,就有可能妻离子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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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9-23 0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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