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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补偿

北京-东城区 09-22 22:11  悬赏 0  发布者:declh5 给我留言  回答:(11)
离婚案原告婚前购买住房一套,该房婚后单独由原告的公积金归还房屋贷款,并于2006年全部还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还过一分钱的贷款。原告与被告婚内签有协议:“2010年3月以前双方所涉及贷款由原告承担,相应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2010年3月”,协议内没有指明是哪套房的贷款。请问这套房原告会给被告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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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大连]
  • 张亮律师 VIP
  • 电话:15142072411
  • 1194172积分
回复时间: 2012-09-22 22:50
2010年3月以后还贷部分属于共有离婚是平分。
  • [北京-朝阳区]
  • 常路律师 VIP
  • 电话:15901128689
  • 305834积分
回复时间: 2012-09-23 01:18
您好,属于共有离婚是平分。
回复时间: 2012-09-24 15:47
有几套房,表述不清。
本律师成功办理过众多离婚房产案件
北京知名律师事务所 高级律师
李三勇 欢迎垂询
回复时间: 2012-09-27 17:44
一切以合同为准
回复时间: 2012-09-22 22:41
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判断
回复时间: 2012-09-23 00:13
不必,
回复时间: 2012-09-23 08:01
属于共有离婚是平分。
回复时间: 2012-09-23 08:30
应当属于共有的,可以要求平分。
回复时间: 2012-09-23 08:40
婚后还贷部分属于共有离婚是平分
回复时间: 2012-09-23 18:07
如果有需要可以来电免费咨询,根据案情细节做出更准确解答。
回复时间: 2012-09-23 21:06
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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