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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体土地的几个问题?

湖北-襄阳 12-04 14:34  悬赏 10  发布者:lzh110……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所在的居委会是于2002年成立的,前身是一个村小组.由于就在县城区,所以集体土地就那么几块,最近几年,有2块土地被开发或是出让,我想就其中的几个问题咨询下律师:
  1,我居委会在县城街面上有块土地,上面盖有集体所有的一个饭店和旅社,1楼一排是门面房,每年可收入几十万房租,2004年居委会主任私下找来了开发商签定了合同共同开发房产,合同规定:1楼所有的建筑归居委会所有,2楼以上的商品房归开发商.以上行为没经过居民会议同意,也没进行公开拍卖或招标.完工后,开发商一直不交付门面房到目前已达近2年,居委会曾经被居民逼着起诉开发商,但就在开庭之际,又因为某种原因(上级办事处曾给居民上访答复函上说是市领导打招呼叫撤诉的)撤诉了.居民后来写材料准备自己起诉,需要居委会盖章,领导没同意,请问:以上过程,居委会有没违法行为?居民不能自己起诉开发商吗?居民需要怎么办才能要回集体的门面房?
  2,去年,新上任的主任又把居民的一块30多亩的菜地准备用来建立百货批发市场,建筑商也是他自己找来的,合同上写着:建筑完工后,如居委会没钱付工程款就拿批发市场的房屋或是居委会另外一块集体土地顶工程款.就目前所知,居委会根本没有支付工程款的能力.该菜地的居民每家已发了1万元补偿费(建筑商掏的钱)
,该工程半个月前已开工,但好象听说他们变相在盖商品房,图纸在主任一个人手里,不让任何人看.
  听说国家有规定:集体土地出让或是开发,进行商业项目时,工程必须公开招标或是拍卖.不知道是不是?还有,以上2块地的操作过程,存不存在合伙侵占集体财产?
  我这还有2块地的合同,已经扫描了,但在这发不了,如需要查看,请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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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8-12-04 14:49
依法应该由村民大会表决决定。
回复时间: 2008-12-04 23:14
 1、既然已经村改居,那么土地就属于国有了,居委会没有权利私自转让。2、居委会的行为属于违法,你们可以到土地管理部门控告。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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