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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纠纷

上海 09-27 00:30  悬赏 25  发布者:wsmgft 给我留言  回答:(5)
我是出租方,根据合同提前一个月通知租客,电话告知和当面告知,对方答应尽早搬家,现已超过35天,租客尚未完全搬离,并要求赔偿违约金。但在告知以后一周需要缴纳月租金,租客就不在支付租金并无告知我本人,租赁合同有两条规定:一条是租客超过10日未能支付租金,出租方有权收回房屋,一条是提前一个月,经双方同意,可以提前终止合同。请问我是否需要补偿他违约金
问题补充:
如租客没有在我提前通知时提出异议,是否可默认为t同意解除?在提出通知后租客在超过35天才面谈说不同意,如何判定我属于违约?另外我现在能强制收回房屋吗?对方已经另行租好房屋并搬出大部分所属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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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9-27 10:52
按合同处理吧,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回复时间: 2012-09-27 06:57
如果你违约需要支付违约金
追问:

请问这个能判断我是违约在先?可否认为在一个月前通知时他时他并无反对意见,如果他提出反对意见是不是要按时缴纳租金?现在是拖欠35天租金后提出反对意见是否具有有效性?多谢,另外,租客仅有零星物品尚未搬走,我是否能强行收回房屋?谢谢!

回复时间: 2012-09-27 08:04
按合同办理。
回复时间: 2012-09-27 08:15
按合同约定处理。
回复时间: 2012-09-28 10:31
根据你的描述,你有可能无法解除与租客的合同。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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