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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土管局轻易废除27年前且存在权属争议的宅基地土地登记是否合理合法

河北-唐山 11-24 21:15  悬赏 5  发布者:zhang先…… 给我留言  回答:(10)
我父母1983年出资建房三间,分给我和我弟弟每人一间半,我一直住到1989年搬离。1988年土地登记时该房挂名登记在我弟弟名下,并没说赠与给他,登记的档案里也没有相关赠与和转让的资料。后来弟弟以登记他名下就归他所有和我和父母闹的很不愉快。父母为防儿女百年后因继承遗产闹纠纷于1990年重新将该房确权登记在我母亲名下,并办理了房产确权登记,1988年没有办理房产确权登记,只是土地登记。1991年父母立下遗嘱,确定我和弟弟每人一间半房产。当时弟弟也默认了此事,多年也一直承认有我一半房产。父母去世多年后,去年村里拆迁,开始弟弟当着拆迁工作人员的面也承认有我一半房产。事情的转变是今年9月1日,弟弟托关系向我县土管局递交了要求废除1990年我母亲的登记,恢复1988年他的登记的申请,并隐瞒了该房有房产争议的事实,称当时我母亲登记时他不知情,土管局受理后以1990年登记手续错误,没有我弟弟签字,属重复登记,1988年登记没有作废的印章为由报县政府要求废除1990年我母亲的登记,县政府在没有进一步核实的情况下就于11月13日下发了废除1990年我母亲登记的决定。致使我弟弟不再承认有我的一半房屋产权了,对我的财产明显造成了损害。
    《物权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也规定了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后应当尽的义务。所以我认为我母亲当时的登记不属于重复登记,是更正登记,是当时的土管工作人员的失误造成了登记的手续出现错误,应有当时的土管部门负责,不应有申请人承担责任。《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不动产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登记”。按法律规定,目前该房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所以说登记机构土管局接到申请后是应该不予变更登记的。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为二年”,另外“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也规定了“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我父母重新确权登记这事已经过去了27年了,从法理角度来讲,不管我弟弟知情不知情,早已过了法律时效,法律时效都超出了,理所当然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也超过了规定期限吧,土管局更不应给予其进行变更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应当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该条款明确指出“在错误登记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不能更正”,该事件中,我父母在办理1990年登记后,就算是错误登记,但在1990年变更土地登记后已经将该房进行了房屋确权登记,并于1991年10月10日立下遗嘱将该房东边一间半产权确定给我,遗嘱早已生效,该不动产的权利已经处分给我。按法律规定即使是错误登记,但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也不能更正。综合以上,该不动产存在权属争议,已属于实体的民事法律关系,登记机构已无权做出权利归属的认定,应该交由法院做出最终裁决。因该争议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故1990年我母亲的登记是最终具有合法性的登记,登记机构已无权废除或变更。
    我县政府和县土管局轻易废除了一个已过去27年的,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超过了规定的登记期限,且不动产权利已经处分的不动产登记,显然已经违法违规。此事虽不是大事,但对政府机构如此不负责任的,滥用职权做法我感到十分气愤,我对此事的观点是否正确?我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特向各位律师进行咨询求助,希望各位有正义感的律师主持正义,不吝赐教,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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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7-11-24 21:30
您好,一、如果你所述属实,支持你的观点;
二、你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废除1990年我母亲登记的决定》。
追问:

谢谢,我兄弟姐妹六人,其他四人均能证明房子是老人所建,分给我和我弟弟每人一间半,村里也有其他人证证明此事。

回答:

您好,可以行政诉讼,让其他兄妹4人及村里的其他人出具书面证明并出庭作证。

追问:

我已于今年9月30日向法院提起分割遗产诉讼,土管局是在今年11月13日诉讼期间下发的撤销决定。

回答:

您好,建议及时提起行政诉讼,向遗产诉讼法院申请暂时中止审理遗产纠纷诉讼,待行政诉讼有结果后恢复遗产诉讼的审理。

追问:

已向法院增加了诉讼请求,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这一条从物权角度维权,其他兄弟姐妹四人还有其他知情村民均已出证。从这个方向可以吗,和行政诉讼同时进行,目前撤销决定土管局还没下发,说是下周调节一次后下发。

回答:

您好,一、个人认为,没有必要增加确权的诉讼请求;
二、应当申请暂时中止遗产诉讼案的审理,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行政诉讼胜诉,法院会根据你母亲的遗嘱依法判决。如果行政诉讼败诉,即使增加确权的诉讼请求,法院也不会支持。
三、综上所述,建议将维权重点暂时放在行政诉讼上。
另:1、诉讼时效,只针对债权请求权;关于房屋的权属,属于物权,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2、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限不等于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诉讼时效。

追问:

老人1984出资盖的房子,1988年登记在弟弟名下,归兄弟两人所有,没有说赠与给他,房子物权归谁所有啊

回答:

您好,房屋的所有权应以最后的即1990年的房屋确权为准,因此,房屋属于你母亲的财产。鉴于此,你的维权重点是申请撤销县政府和县土管局的《废除1990年我母亲登记的决定》。

追问:

县土管局给下发了一个注销宅基地使用证的决定,盖的土管局的公章,请问土管局下发该决定主体合法吗,是不是得有县政府下发啊,肯定是经过县政府审批了

回答:

您好,从行政职能而言,土地使用证由土地管理部门即土管局核发。因此,作出注销宅基地使用证的决定的主体合法。

追问:

查到依据,应有县政府下发决定

回答:

您好,谁盖章,谁就是下发决定的主体

回复时间: 2017-11-24 21:40
你好!
对于行政侵权,没有别的,收集证据提行政诉讼维权。
追问:

房子1988年登记在我弟弟名下只是土地登记,房屋并没有进行房产确权登记。1990年改为我母亲的登记后,对房屋也进行了房产确权登记,请问县政府废除了1990年登记,有权废除房产确权登记吗?

回答:

不是废除,是撤销登记的行政行为。
撤销也是行政行为,对于行政行为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你就可以提起诉讼。

追问:

县土管局给下发了一个注销宅基地使用证的决定,盖的土管局的公章,请问土管局下发该决定主体合法吗,是不是得有县政府以县政府名义下发啊,肯定是经过县政府审批了,土管局是根据1989年《土地登记规则》称当事人我弟弟没有签字,没有相关变更手续,属于重复登记,依据省人民政府的《土地登记办法》注销的,当时没有变更手续是不是工作人员得负责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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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7-11-25 05:02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辽宁-沈阳]
  • 董毅律师 VIP
  • 电话:13704034821
  • 153979积分
回复时间: 2017-11-25 20:01
建议咨询政府部门。
追问:

政府部门都下了撤销1990年登记的决定了,当时该房房本和土地证有我保管,弟弟以办理廉租房为由从我手里骗走,之后就不承认了,对老人变更登记这事也称不知道,土管局就受理了。

回答:

可起诉要求撤销决议。

回复时间: 2017-11-27 14:38
您好!
可以委托专业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欢迎详询!
回复时间: 2017-11-24 21:54
1、政府有关部门对错误的行政行为,可以撤销、变更的,不受时间限制,只要是错误的就应该纠正;2、你是涉案房屋的“利害关系人”如果你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撤销变更》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违法错误的行政行为”。3、此案属于跨世纪的20多年前的事情,作为律师不可能通过你的一千多字的事实陈述,没有任何书证物证,就作出“正确合法有效的”认定和判断;4、建议你聘请律师带着相关证据材料,和律师详细的面谈后,给律师一定的时间看材料和证据,才可能拿出“正确的合法合理的处理意见。5、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追问:

我认为政府应该可以纠正,但不能轻易随便纠正。《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应当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按这一条父母办理登记后立下遗嘱将该房一半产权给我,是不是可以视为已经办理了不动产权利处分了。我兄弟姐妹六人,其他四人均能证明房子是老人所建,分给我和我弟弟每人一间半,村里也有其他人证证明此事。

回答:

1、涉案房屋房产登记涉及你父母和你弟弟,变更时候你父母不在了,只要通知你弟弟就是合法的;2、如果你有证据证明没有通知你弟弟,登记机关是违法的,你可以让你弟弟告房管局;(没有通知你和其他兄弟姐妹是正常的因为你们不是涉案房屋的当事人)。3、如果你父母生前留有遗嘱房产给你一半,你应该在你父母去世以后,及时的拿出遗嘱向法院申请“遗嘱继承”或者其他兄弟姐妹也应该及时的向法院提起“法定继承诉讼”(另一边房产)分割父母的遗产,也不会发生房管局变更的问题,这个时候是典型的民事纠纷,民事纠纷没有发生,你们又都不主张继承权力,是不影响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5、如果你们有证据证明你弟弟“托关系了”或者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错误违法”你们兄弟姐妹都是利害关系人,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请求撤销违法错误的“行政行为”,恢复你父母的房产证,这是解决该纠纷的唯一途径。。

追问:

房产登记是1990年土地登记变更为我母亲的名字后用我母亲的名字登记的,1988年我弟弟的名字没有进行房产登记,只是土地登记。本来是过了诉讼时效的事了,但土管局撤销我母亲的登记后,他是不是具备了可以到起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房产登记的权条件了。该房产登记可以随便废除吗?

回答:

1、我认为所有权和物权(宅基地使用权相当于物权)没有时效的。2、农村一般是以宅基地使用权为准,没有房产登记;3、88年是你弟弟的,90年变更为你母亲,如果你弟弟没有签字同意变更,土地局就给予了变更为你母亲,属于违法的行政行为;4、你弟弟可以起诉土地局,也可以直接申请登记错误申请变更;5、土地登记和房产登记都不能随便的撤销变更的,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6、如果没有充分是证据证明就撤销变更“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7、土地局只能撤销变更宅基地使用权,不能撤销变更房产登记的,相反房管局只能变更房产证不能变更宅基地使用权的;8、你们的情况应该是宅基地使用权的被告,而不是“房产登记的随便废除”。

追问: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为二年”,另外“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也规定了“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88年是第一次清登登记,后来90年清登登记那次都是发两个本,一个土地本一个房产本。再以后基本上就每人办房本了,因为要花钱,老百姓舍不得。

回答:

民法和司法实践都明确规定。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这也是法律界的共识。。。。

追问:

老人1984出资盖的房子,1988年登记在儿子名下,没有说赠与给他,房子物权归谁所有啊

回答:

赠与可以是书面的、录音录像的,也可以是实际行动的赠与(例如把我的房产证或者宅基地过户登记给你了,几十年双方没有争议)就是事实上的赠与,也是受法律保护的。。该房产或者宅基地就归登记的人所有了。

追问:

1990年土地登记我母亲既然改回我母亲的名字了,就算是手续不全也能证明房子没有给我弟弟他吧

回答:

因为过户错误了吗,没有经过你弟弟同意签字同意,所以才纠错的吗?不能证明你父母没有给你弟弟,可以证明的是给了过户登记给了你弟弟,90年没有经过你弟弟同意,有关部门违法过户更名的。。哥们;我的意见不一定对,你不要生气,再见吧!

追问:

不生气,谢谢答复,1991年遗嘱没有说给他,哥俩一人一半

回答:

房产如果是儿子的,老人的遗嘱没有效力的,

追问:

房子是老人1983年建的,已查到依据,法院已采纳

回答:

法院如果采纳了,就请法院认定房产是属于老人的遗产,然后申请按照遗嘱或者法定要求继承。

回复时间: 2017-11-25 01:07
超过20年了……
追问:

都27年了,正常来讲土管局应该让他去法院起诉,依照法院判决进行更改,但法院不可能再受理此案了,所以土管局轻易更改登记,很不正常,对方找人托关系了,开始申请时隐瞒了和我有房产纠纷的事实,土管局认为老人死了没有纠纷了,就受理了,当我们知道后找到土管局,土管局已经把材料组完了,对我们的意见并不采纳,就下了废除决定。

回复时间: 2017-11-25 17:48
有时效的。
回复时间: 2017-11-27 17:08
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政府改变错误的行政行为,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行政赔偿,详情可来电来访
回复时间: 2017-11-29 11:26
你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消相关具体行政行为,但是你说的过诉讼时效的观点不对,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不是诉讼,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行政案打完再打遗嘱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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