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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应该发放多少伤残津贴和护理费!

山东-莱芜 10-02 00:46  悬赏 0  发布者:hongxi…… 给我留言  回答:(0)
冶金工程处农民轮换工合同书

为促进省冶金矿山建设的发展,提高矿山企业的劳动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发(1987)88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发布(矿山企业实行农民工轮换工制度的试运条例)的通知》规定,省冶金矿山建设工程处(以下简称甲方)与莱芜市张里乡前郭庄村(以下简称乙方)、农民轮换工(以下简称丙方)×××签定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一、 本合同自1984年12月28日至1989年12月28日,有效期为五年,期满终止。
二、 丙方必须是思想进步、身体健康、体检符合井下工标准,热爱井下工作,年满十八至三十周岁的男性青壮年、能坚持繁重体力劳动,合同期内必须保证在处坚持正常生产。
三、 丙方进处后,甲方给予六个月的熟练期,并按照冶金安全规程规定,进行安全规程和生产技术教育,经教育后方可分配工作,丙方必须服从分配、无权挑选工种。
四、 合同时期内因身体状况或其他原因,不能适应生产要求时,企业可以按合同规定予以辞退,回家所需路费由甲方负担。丙方如有违犯甲方各项规章制度,经教育不改者,甲方有权除名或开除,路费由丙方自理。农民轮换工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有正当理由,并提前两个月向甲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签定提前解除劳动协议书。
五、 经济待遇:
1、 丙方在熟练期间,工资待遇与同工种固定工相同,熟练期间、工资待遇应高于固定工的工资。
2、 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乙方要帮助甲方,做好轮换工的政治思想教育和安心矿山工作的教育,使轮换工家属与其他社员享受同等待遇甲方要按月向乙方交纳丙方当月标准工资总额百分之三的管理费。
3、 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奖金、井下津贴、夜班津贴、保健津贴,付食价格补贴与固定工相同。
4、 丙方进处满一年后、可享受探亲假待遇,探亲假每年十五天(包括路程在内)标准工资照发,路费报销。
5、 劳动保护用品丙方与甲方固定工的同工种标准相同,解除合同辞退时交给甲方,如有无故损坏或丢失者,甲方可折价,由丙方赔偿。
六、 病伤残亡待遇:
1、 患病或因公负伤,停工医疗期间,以三个月为限,医疗费和停工医疗期间的生活待遇与固定工人相同。病愈后不能继续从事原工作的,或停工医疗到期尚未痊愈的,企业可以酌情发给一至二个月本人原标准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2、 因公负伤,由企业给予免费医疗,并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生活费。医疗终结(一般以六个月为限)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由签定合同的县(市)、乡(镇)送回原所在生产队安置,由企业发给因公致残抚恤费,因公致残抚恤费的标准为:
① 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按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九十按月发给,并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月发给护理费,直至死亡,护理费 标准与固定工人相同。
② 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的,按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八十按月发给,,直至死亡。
③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六十按月发给,直至恢复劳动能力或死亡。
④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其伤残程度,一次发给六至十二个月本人标准工资的因公致残抚恤费。
3、 非因公死亡的,由企业一次发给两个月本企业平均工资的丧葬补贴费,并发给其直系供养亲属三个月本人原标准工资的救济费。
4、 因公死亡或因公致残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回乡安置后死亡的,由企业一次发给三个月本企业平均工资的丧葬补助费,并按月发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至受供养者失去供养条件时止。其标准为: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二人者,为百分之四十;三人及三人以上者,为百分之五十。
5、 患矽肺病的医疗和生活待遇按照固定工的办法处理。
前款第2项,第4项规定按月发给的抚恤费经企业和签订合同的县(市)、乡(镇)或农民轮换工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一次性支付的办法。由签订合同的县(市)、乡(镇)结算,再由他们按规定发给本人与家属。企业按以上规定发给各种费用以后,其他善后问题一律由签订合同的县(市)、乡(镇)负责处理。
七、 农民轮换工在处工作期间的口粮由当地粮食部门按同工种固定公认的标准供应加价粮(按超购价加费用供应)。因公致残全部昂是劳动能力及矽肺病者,离处回乡后的口粮由当地粮食部门供应平价粮。
八、 本合同,一式七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抄当地司法机关公证处,劳动部门,甲方上级主管部门,乙方、丙方所在乡(镇)备案。在执行合同期间,如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诉




甲方:省冶金矿山建设工程处 章
甲方代表:××× 印
乙方: 莱芜市劳动局印
乙方代表:×××  印 
丙方:××× 
签订日期:一九八五年元月二十日


山东省冶金矿山建设工程处文件
(90)鲁冶矿键处字第67号
关于对农民轮换工×××(因公致残)期满解除合同回家治疗的决定
×××,建井一对生产工,男,现年25岁,系莱芜市杨庄镇前郭庄村人,一九八四年十二月招为我处五年轮换工。
该同志于一九八八年四月十三日11时15分在付井——280水平作业时被装岩机顶车填罐时挤伤头部,经张店二院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左耳廓皮肤裂伤,上颌骨骨折。通过两年来多方住院治疗,上述病情痊愈,但是由于外伤性视神经损伤造成视力减退,左眼视力不定并患视神经麻痹性角膜炎,视神经萎缩;右眼失明,生活不能自理。
根据该同志医疗终结情况和实际困难,经处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该同志已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按合同第五条二、三项;第六条二项;第七条规定予以解除合同回家疗养(凭乡镇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报销医药费至死亡)待遇如下:
1、 每月按本人原标注工资(六级105元)90%发放94.5元生活费;护理费54元。
2、 所享受的:物价补贴、肉贴、付食补贴、洗理费按原标准执行,共计:16.50元。
3、 回家后的口粮由当地粮食部门供应差价粮,粮油补差每月15.90元,有单位负责。
4、 轮换工补贴,本息一次付还本人。
5、 轮换工辞退费:发给本人六个月的标准工资787.50元。(含轮换工补贴)
6、 本文自一九九零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抄送:莱芜市劳动局


一九九零年八月二十日
山东省冶金矿山建设工程处 章
关于调整×××伤残抚恤金、护理费标准的意见
×××,男,1965年4月生,1984年12月招为公司5年农民轮换工,1988年4月在候庄矿区发生工伤,治疗期满后,经鉴定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90)鲁冶矿建处字第67号文件,与×××解除劳动合同,回家治疗。公司按合同规定发给伤残抚恤金、护理费补贴等。因物价上涨,1996年——2002年分别作了调整。
×××伤残抚恤金、护理费的调整,请示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保险科,同意参照莱钢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对×××伤残抚恤金、护理费的标准调整如下:
一、 伤残抚恤金的调整
(一) 根据莱钢字(2000)183号、鲁劳社发(2000)143号文件规定,调整增加的伤残抚恤金有二部分组成,即固定部分和活得部分,标准为:固定部分为每人每月45元;活的部分按本人伤残抚恤金的7%调整,月上调伤残抚恤金6.62元(94.50×7%=6.62元),二部分合计51.62元(45+6.62=51.62)。
(二) 根据莱钢字(2002)266号、鲁劳发(2002)48号文件精神,按2001年本人月伤残抚恤金的12%进行调整。月增加额低于100元的,按100元增加,月增加金额100元。
×××同志原月伤残抚恤金94.50元,二次调整增加后的月伤残抚恤金246.12元。(94.50+51.62+100=246.12)
二、 护理费的调整
×××未进行当地劳动能力护理依赖鉴定,参照莱钢其他单位同类情况,按三级部分护理依赖执行。根据莱钢联字(97)1号、鲁劳发(97)60号文件规定,按上年度当地地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发给护理费,月护理费金额331.12元(13245÷12×30%=331.12)。
三、 ×××同志伤残抚恤金、护理费月合计金额577.24元(246.12+331.12=577.24)。原标准停止执行,调整后的标准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四、 ×××同志的伤残抚恤金,今后参照莱钢及上级文件规定办理;护理费标准按照莱钢字(2002)266号、鲁劳发(1997)430号文件规定执行。


莱钢集团矿山建设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部 章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调整×××同志伤残津贴及生活护理费标准的意见
根据莱钢字(2006)39号、莱劳社(2005)38号及莱钢集团转发莱劳社(2007)5号文件精神,对×××同志伤残津贴及护理费标准的调整提出如下意见:
一、 原伤残津贴每月246.12元,二次调整每月增加220元(莱劳社《2005》38号文,每月增加100元;莱劳社《2007》5号文,每月增加120元),二次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每月466.12元(246.12+100+120=466.12)。
二、 原护理费标准每月331.12元,每月增加125.93元,调整后的护理费每月457.05元(18282÷12个月×30%=457.05元)。
三、 调整标准从二零零七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莱钢集团矿山建设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部   章
二零零七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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