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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56年股票

 10-03 20:19  悬赏 20  发布者:sx4870 给我留言 地区:山西-太原 回答:(1)
我父亲56年投资太原新华书店持有其股票但非其职员,应属【公私合营条例第七条:可以吸收私人投资】一列,而非【国家对股权人资产的赎买】范畴,事实上发付定息截止至66年。93年父亲离世后,咨询书店时,方告知“80年代按政策书店作过“清退"(我父已卧病未获通知)看以后政策吧"随即搁置股票至今。近阅网友介绍公私合营年代,国家有鼓励私人放弃任何股权(藉以享受养老及医疗保险)之不当政策;我父退休后也领取退休金和医保(他当时是否言明弃置股权?不知道了)。查网文,多有“如能找到当年股票发行单位,即可去要求兑付”“可以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以及全然否定"公私合营时期股票"投资价值的报道,令人格外迷茫。故此,请教这方面尊师给以大致明确的指导:持父遗交的股票,如何能竟其夙愿?叩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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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2年10月05日 17时50分
先去查询股票效力
追问:

首先,感谢王律师不吝赐教。针对以上问题想续问一个疑惑:众多法律网有复帖称,“如果发行股票单位仍然存在就可行使股东权利”及"根据单位帐面价值要求兑付"云云,就已表明股票效力应该仍然存在,不以查询为判。新华书店至今未衰,向其"查询",第一反应会答复“已无效力”;所以应以法界判断为准吧。特意探教,谢谢!!!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找谁?找书店,第一反应会拒绝的。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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