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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劳动合同中的约定,请问是否合理?

广东-深圳 05-17 15:30  悬赏 0  发布者:pingch…… 给我留言  回答:(4)
以下是某公司劳动合同中的约定,请问是否合理?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合同到期前,甲方或乙方需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按规定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如乙方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且未得到公司批准而强行离职,乙方应当赔偿人民币伍万元给甲方。如甲方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执行。
问题补充:
请问对于员工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且未得到公司批准而强行离职,合同中应如何约定较为合理?企业应如何防止此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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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5-17 15:37
且未得到公司批准而强行离职,乙方应当赔偿人民币伍万元给甲方
不合法,无效。
回复时间: 2010-05-17 15:51
其中要求赔偿5万元的约定无效。
回复时间: 2010-05-17 15:58
劳动者辞职无需公司批准,故关于赔偿的约定无效。
回复时间: 2010-05-17 17:58
不合法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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