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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身父母未曾抚养过,却要求当事人对他们养老

 12-06 16:10  悬赏 0  发布者:penny8…… 给我留言 地区:广西-玉林 回答:(6)
生父母在计划生育背景下,把刚出生3天女儿送人,但期间有送过6个月的奶粉。后又养有两女一子。养父母待女婴视如己出,户口在养父母家名下,如今被送走的孩子23岁。请问是否有义务赡养未曾给过你任何费用除了6个月的奶粉钱的生父母?该如何拒绝?对养父母的赡养义务我应该怎么争取?
问题补充:
谢谢各位律师的解答,谢谢你们!也就是户口在养父母名下了,我可以拥有对养父母的赡养义务了是吗?如果生身父母强烈要求当事人养老,可以采取起诉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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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7年12月06日 16时21分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由此可以得出,你对养父母具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对亲生父母无赡养义务。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7-12-06 16:16
这是可以 按照法律规定来办理的
回复时间: 2017-12-06 16:18
必要时可以起诉解决。
回复时间: 2017-12-06 16:28
如果和养父母已经成立收养关系,和生父母的子女关系就解除了。
回复时间: 2017-12-06 20:52
有义务赡养养父母,没有义务赡养生父母
回复时间: 2017-12-06 23:27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如果和养父母收养关系成立,和生父母的子女关系就解除。由此可见你对养父母具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对亲生父母无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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