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决问题
- 孙术校律师对 将满19周岁,偷了一部苹果手机,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 孙术校律师对 邻居房基地侵权,中院都驳回了,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 孙术校律师对 在保定上班两年了,一直没有签订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 孙术校律师对 你好,我2016年离的婚有一个女儿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 孙术校律师对 房产交易问题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 孙术校律师对 我是男方,离婚了,孩子一岁半跟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 孙术校律师对 夫妻共同财产假如妻子转移了咋办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 孙术校律师对 民事诉讼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一般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 孙术校律师对 离婚法律怎么判?有一个4岁的女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 孙术校律师对 律师您好。我是2018年被人在支付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评北京一中院(第512号)判决书
05-17 22:09 悬赏 0 发布者:zhdsh1…… 给我留言 地区:河南-郑州 回答:(1)
1.一中院的判决书完全抛开我们的重要的起诉文件〔起诉状事实与理由的补充件“专利复审委员会(第453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没有法律依据”〕,这一方面是为了掩盖其中的事实真象,也可回避其中提到的法律依据,这反映一中院无法反驳这些法律依据,也不敢在判决书中提到这些法律依据。
2.正如补充件所述,如果94年早已存在混风增压型,“97年全国通风、空调、洁净技术综合应用研讨会论文集”和 98年10月《暖通空调》第5期就不可能提到送、回风机普遍存在不能按空调设计要求进行风量调节的问题,2000年第一期的《制冷与空调》就不可能发表“混风增压型组合式空调机组”一文,更何况该文最后的广告词是那样具有挑战性,却没有一个空调权威能在空调杂志上对它提出异议。这才是最有权威的公知技术。
3.王远春既不是“设备手册”入编厂的技术人员,也没有参与它的汇编,他只是一个空调厂的普通技术人员,不可能有人向他提供它存在错误的证据,一中院不要求六院解释前面的矛盾,却违反举证倒置的法律原则去要求王远春提供这些证据,显然执法不公.倒是一中院应督促该手册编委会付主任单位(机械工业部第六设计研究院)尽快提供“设备手册”再版次数和印数的证据来证明其在答辩状中的谎言。
4.我们的证据6、7,是本专业技术人员必学的风机教材,它们都指出: 两台性能曲线不同的风机串联运行,还会产生一台风机干扰另一台风机的现象,即会发生串联后的全压,或者与单台风机相同,或者还小于单台风机,同时风量也有所降低,功率消耗却增加.这已完全可以否定P979和P1297示意图的方案,判决书却要否定这些铁的事实,这一作法是不敢在本专业的杂志上公开的。
5.“证明《设备手册》P979和P1297示意图是无知技术的证据理由汇总”决不是什么我们单方面的意见,它们是本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常识,它完全可以在《暖通空调》上由本专业技术人员讨论,这样案情可大白于天下。
6.庭审时对方没有空调专业的技术人员参加,有技术人员的六院又不敢参加,被告和第三人在庭审时的答辩词充满了外行话,而本人关于本专业基本常识的发言却成了“单方面意见”,这一点在高院的庭审记录中也记载得很清楚,这反映判决严重不公。
6. 仅凭错误百出,矛盾重重的示意图判案没有法律依据,而一中院判决书却说:退一步看,即使这些附图确实存在错误,…仍然可以…启示…”显然是要以权代法。
综上所述,判决书掩盖了事实真象,有法不依,却要以权代法,程序不合法。
专利设计人及代理人:
2003/09/11
法官卖法的技巧——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庭审
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庭审过程中, 法官曾问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代理人:你们以前如何处理有错误的对比文件? 专利复审委代理人无法回答, 当法官问为什么不使用侵权判定的等同原则? 其代理人说这是行政诉讼, 按此推理,只要把侵权诉讼变成行政诉讼, 就可不执行等同原则. 而判决结果却违背了庭辩中的上述关键内容。 为什么审判长会在庭辩中提出上述问题?这就是当今社交中的“只能意味,不可言传”。本案中的第三人(侵权人)自然会心领神会。 这是法官把庭辩和判决有效结合的技巧,反正他“有法不依”这个“法宝”。
2.正如补充件所述,如果94年早已存在混风增压型,“97年全国通风、空调、洁净技术综合应用研讨会论文集”和 98年10月《暖通空调》第5期就不可能提到送、回风机普遍存在不能按空调设计要求进行风量调节的问题,2000年第一期的《制冷与空调》就不可能发表“混风增压型组合式空调机组”一文,更何况该文最后的广告词是那样具有挑战性,却没有一个空调权威能在空调杂志上对它提出异议。这才是最有权威的公知技术。
3.王远春既不是“设备手册”入编厂的技术人员,也没有参与它的汇编,他只是一个空调厂的普通技术人员,不可能有人向他提供它存在错误的证据,一中院不要求六院解释前面的矛盾,却违反举证倒置的法律原则去要求王远春提供这些证据,显然执法不公.倒是一中院应督促该手册编委会付主任单位(机械工业部第六设计研究院)尽快提供“设备手册”再版次数和印数的证据来证明其在答辩状中的谎言。
4.我们的证据6、7,是本专业技术人员必学的风机教材,它们都指出: 两台性能曲线不同的风机串联运行,还会产生一台风机干扰另一台风机的现象,即会发生串联后的全压,或者与单台风机相同,或者还小于单台风机,同时风量也有所降低,功率消耗却增加.这已完全可以否定P979和P1297示意图的方案,判决书却要否定这些铁的事实,这一作法是不敢在本专业的杂志上公开的。
5.“证明《设备手册》P979和P1297示意图是无知技术的证据理由汇总”决不是什么我们单方面的意见,它们是本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常识,它完全可以在《暖通空调》上由本专业技术人员讨论,这样案情可大白于天下。
6.庭审时对方没有空调专业的技术人员参加,有技术人员的六院又不敢参加,被告和第三人在庭审时的答辩词充满了外行话,而本人关于本专业基本常识的发言却成了“单方面意见”,这一点在高院的庭审记录中也记载得很清楚,这反映判决严重不公。
6. 仅凭错误百出,矛盾重重的示意图判案没有法律依据,而一中院判决书却说:退一步看,即使这些附图确实存在错误,…仍然可以…启示…”显然是要以权代法。
综上所述,判决书掩盖了事实真象,有法不依,却要以权代法,程序不合法。
专利设计人及代理人:
2003/09/11
法官卖法的技巧——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庭审
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庭审过程中, 法官曾问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代理人:你们以前如何处理有错误的对比文件? 专利复审委代理人无法回答, 当法官问为什么不使用侵权判定的等同原则? 其代理人说这是行政诉讼, 按此推理,只要把侵权诉讼变成行政诉讼, 就可不执行等同原则. 而判决结果却违背了庭辩中的上述关键内容。 为什么审判长会在庭辩中提出上述问题?这就是当今社交中的“只能意味,不可言传”。本案中的第三人(侵权人)自然会心领神会。 这是法官把庭辩和判决有效结合的技巧,反正他“有法不依”这个“法宝”。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最佳答案
-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 电话: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2010年05月17日 23时17分
不服可以上诉,只要有理有据总会赢的。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全国人大代表(著名法学专家)梁慧星奋起疾呼直言司法腐败转贴:新闻中心-新闻论坛-法制经纬 Re:人大代表比较两高报告:高法缺乏勇气 2009-03-14 23:56:25作者:zhdsh1944@sohu(zhdsh1944) 法官有法不依以权代法的实质就是卖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2006)高行监字第166号是支持法官程永顺卖法,有该法院公章的通知书和另外两对比文件作为颠倒黑白的证据在《暖通空调在线-行业论坛-基础学园》首页滚动图片内滚动了一个多月。介绍有关该案文章在中国空调制冷网行业论坛上不到6个月的点击量就超过70多万人次该篡改空调技术发展的案例如不纠正,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腐败也将永远载入空调技术发展史。梁慧星奋起疾呼直言司法腐败
//www.sina.com.cn 2009年03月19日 南方新闻网
在本次“两会”上,似乎只有他如此犀利地批评司法腐败:“司法腐败已经到了令人不能容忍的地步。我都感到受了侮辱,是我的耻辱,也是中国司法界、法学界、法学教育界的耻辱。
法官卖法的技巧——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庭审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庭审过程中, 法官曾问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代理人:你们以前如何处理有错误的对比文件? 专利复审委代理人无法回答, 当法官问为什么不使用侵权判定的等同原则? 其代理人说这是行政诉讼, 按此推理,只要把侵权诉讼变成行政诉讼, 就可不执行等同原则. 而判决结果却违背了庭辩中的上述关键内容。 为什么审判长会在庭辩中提出上述问题?这就是当今社交中的“只能意味,不可言传”。本案中的第三人(侵权人)自然会心领神会。 这是法官把庭辩和判决有效结合的技巧,反正他“有法不依”这个“法宝”。
//www.sina.com.cn 2009年03月19日 南方新闻网
在本次“两会”上,似乎只有他如此犀利地批评司法腐败:“司法腐败已经到了令人不能容忍的地步。我都感到受了侮辱,是我的耻辱,也是中国司法界、法学界、法学教育界的耻辱。
法官卖法的技巧——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庭审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庭审过程中, 法官曾问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代理人:你们以前如何处理有错误的对比文件? 专利复审委代理人无法回答, 当法官问为什么不使用侵权判定的等同原则? 其代理人说这是行政诉讼, 按此推理,只要把侵权诉讼变成行政诉讼, 就可不执行等同原则. 而判决结果却违背了庭辩中的上述关键内容。 为什么审判长会在庭辩中提出上述问题?这就是当今社交中的“只能意味,不可言传”。本案中的第三人(侵权人)自然会心领神会。 这是法官把庭辩和判决有效结合的技巧,反正他“有法不依”这个“法宝”。
问题答案可能在这里 → 寻找更多解答
- (2007)一中民初字第2679号判决书太荒唐应为无效判决 6个回答0
- 包销人依约享有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定价权——上海一中院判决刘某诉上海 0个回答0
- 感谢!上海市检察院:立案调查一中院《吴家连》判决不公? 2个回答0
- 没有中级法院的判决书去北京上访可以吗 1个回答20
- 文号:(2007)一中民初字第2679号 判决严重错误应为无效判决 5个回答0
推荐律师 加入本地优秀律师推荐>>
最佳律师解答
- (李保忠)(2022-03-20)·您好,赵律师,我是济宁汶上的,今年1月份借给了朋友2000块钱
- (孟凡兵)(2022-03-19)·冒用已经死亡的人身份姓名生活犯了什么罪
- (王远洋)(2022-03-19)·我是一名在上初一的女生 就在昨天晚上有很多个人说要在我周日的
- (蒙彦军)(2022-03-18)·我在一个百秋的App被刷单提高知名度的骗了3万,后续还要交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