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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宅子继承纠纷

河南-郑州 12-11 13:52  悬赏 0  发布者:baobei…… 给我留言  回答:(4)
本人有一处房屋继承纠纷,不知如何处理,请贵律师予以解释帮助,不胜感激。

  我的父亲有一哥(简称:大哥)一弟(简称:三弟),家中排行老二(简称:父亲)。三十年前大哥常年不在家,三弟年幼。父亲同爷爷将老房进行了修缮,成为一处地坑院为大家居住。

  老方修缮完成不久,父亲同母亲结婚,争得大哥爷爷口头同意,另建一处房屋作为父亲与母亲长久居住地,那时大哥常年不在家,于是父亲带领工人将房屋建成。

  新房屋建成不到一年,父亲因被工作竞争对手劝酒,酒精中毒死亡(此纠纷因年久当事人否认不了了之)。当时母亲已怀孕在身。

  父亲的去世,爷爷奶奶认为母亲不吉变将母亲赶出,母亲怀我回到娘家,并在无人居住的窑洞生下我(怀孕的女人不能在娘家生孩子),母亲是个要强的女人,带我常年居住娘家。故此我的记忆里很少有爷爷奶奶的概念。只记得一次见到爷爷给我买了糖果,看了一眼就走了。

  当我还年幼的时候,父亲的弟弟(三弟)病故,爷爷奶奶也离开了人世,记得办事儿的时候母亲还带我回到家里,我还给爷爷磕了头。

  时间已过快30年了,家里早已人去屋空,一片凄凉。我也以结婚生子,想想过去的事儿不禁感慨。

  现在国家开始了农村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于是我想起了父亲亲手所建的两处房子。感觉我应该有部分或所有继承权。

两处房屋情况:

1、地坑院(由父亲和爷爷共同修建,老房产证写的爷爷名字)
2、平房院(由父亲独自修建,老房产证写的爷爷名字)

爷爷、奶奶、三弟去世后,是否有遗嘱留下不详,两处房产证遍落在大哥手中。

2017年初大哥在没有通知我的情况下,将“平房院”确权给自己名下。

经我电话询问大哥(大伯)时,给的回复是“平房院”以确权到他的名下,“地坑院”国家不给确权。

 所以我的问题就是,我是否对两处房屋拥有所有继承权,还是部分继承权,我应怎样做才能获得属于本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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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7-12-11 13:55
这是可以按照法定方式来继承的
回复时间: 2017-12-11 14:13
可以按照法定方式来继承的
回复时间: 2017-12-11 14:09
在你父亲没有留遗嘱的情况下,你对提到的这二处房产拥有继承权,该问题在你们协商解决不成的情况下,可通过法院诉讼予以解决,具体可电联详谈.
回复时间: 2017-12-11 14:51
您好,无法协商一致,可以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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