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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有东西执行?

福建-龙岩 10-07 20:57  悬赏 0  发布者:@13062…… 给我留言  回答:(0)
内容:  标题:本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有东西执行?   
内容:  我是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溪连村村民,1983年至1985年间建有13间平房,因存在土地权属争议,从2005年打官司,在司法、政府、法院处理本案时,每个部门都查明对方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2007年9月12日法院引用了1987年国务院明令废止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套用2003年3月1日国土资源部施行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土地违法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驳回我的诉讼请求,让我有理走遍天下,费尽了人力、财力,饱经了人间沧桑,相关部门也给我答复:处理我的问题“应由国务院提出意见”2008年我逼迫到北京上访。2009年2月15日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对本案进行复查开了听证会后,作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行政处理决定书》把土地、平房使用权确认给我。2009年9月15日龙岩市人民政府给我们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
    2012年10月19日对方以虚假的事实,滥用诉权,恶意提起诉讼,2012年1月10日法院驳回对方的起诉,2012年10月19日对方又申请行政复议,2012年4月25日龙岩市人民政府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定新罗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其争议的土地和房屋与对方没有利害关系,维持了新罗区人民政府做出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行政处理决定书》再次把土地、平房确权给我。
    2012年6月21日我又对争议的土地、平房办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对方不履行新罗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行政处理决定书》经常说政府的文件是以一张废纸,他不同意,东肖镇的书记答应帮他(对方)要我送他(对方)二间平房给他(对方)并持刀阻止我危房改建,逼得我无家归,每个月我们在外要付800元的房租,这种租房的生活给我造成了经济损失,我多次报警,新罗公安分局总是说本案不好处理,就连被对方打得药费我们也没法请公安分局处理。虽然我们办了危房改建的手续,但该土地的使用权还是受对方的控制,实际上我们还是没有使用土地的权利。
    2012年9月19日新罗区人民区政府、法院、司法、东肖镇政府在东肖镇溪连村村委会开了调解会,政府、法院相关人员也叫我送他(对方)二间平房,其理由是新罗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行政处理决定书》是把土地使用权确认给你,没有包你建房,现你危房改建是改变土地用途政府就不支持你,加上他(对方)不讲道理送他(对方)二间就能解决问题。可我们的危房改建也是政府批准的啊!《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本案《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行政决定书》早已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具有法律上的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相关部门不依法执行这就怪了。
    至今我还要在外租房生活,现我依据《行政强制法》与最高人民法院(90)法民字第2号《关于行政机关对土地争议的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不应以民事侵权向法院起诉的批复》及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法院说就算受理也没东西执行,要我以新的民事侵权向法院起诉。根据《行政强制法》和最高人民法院(90)法民字第2号《关于行政机关对土地争议的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不应以民事侵权向法院起诉的批复》与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本案应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而法院口头答复与上述法律不符,我该如何是好?请律师指教,本案是进入申请强制执行程序,还是应按新的民事侵权向法院起诉?就算法院受理可有东西执行?区政府和法院不肯立案我该如何处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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