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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河南-郑州 10-07 22:25  悬赏 10  发布者:梁一江 给我留言  回答:(4)
原告甲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乙及丙公司。起诉状中称,被告乙原是其营销部经理,被丙公司高薪挖去,在丙公司负责市场推销工作。乙利用其在甲公司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将甲公司的销售与进货渠道几乎全部提供给了丙公司,甲公司因而损失严重,请求乙和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同时申请不公开审理,以避免商业秘密泄露于第三人
1.本案中法院能否依职权决定不公开审理案件?为什么?
2.如果审判员高某是丙公司销售部经理的堂弟,则高某是否应当回避?为什么?如果回避程序如何?
3.如何审理中甲公司与丙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而申请撤诉,法院准许。后丙公司拒不执行和解协议,甲公司可否再次起诉?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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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10-07 22:32
本案法院可以不公开审理!
回复时间: 2012-10-07 22:39
1、可以不公开,但不会因此就认定败诉;2、不属于直接回避情形,但可以提出;3、可以起诉。
回复时间: 2012-10-08 10:20
和解协议最好转化为法院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回复时间: 2012-10-08 10:21
可以申请不公开审理,也可以申请回避。不执行和解协议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我的补充: 2012-10-08 10:22
可以让法院出具调解书,到时不履行义务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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