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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前情感而引发敲诈等
江西-抚州 10-07 23:44 悬赏 0 发布者:法律处事AB…… 给我留言 回答:(1) 事由经过
男在江西抚州,女:内蒙古在江西抚州南昌大学读大专。
2010-08月认识交往,定恋爱关系。
2010-11月女到北京当保姆。
2011-3月女到抚州,在男家住二个晚上。
2011年端午节,男到北京看女,在北京二个晚上并首次同居。
2011-7月,女到抚州看病(耳朵),住在男方家三个星期,期间女很看不起男家人,因是农村人,多次争吵,在月底说是发现怀孕,女执意要打掉,要断绝关系,男和家人求还是结婚不要打掉,最后女还是决定要打掉,说永远不会到这个鬼地方,叫你的儿子可以去找女朋友,不要再等我之类。最后,男没有办法只好带女到了南昌安排了手术并支付了一切的费用,从此恋爱关系结束。
2012-5月女到抚州参加护士资格证考试。
也就是说从2011-8月初女到北京至2012-8月间,男和女只是以普通朋友打打电话,发发短信,女也多次表示叫男要去找女朋友,不要再想她,女希望男方早点结婚下次见面是男方牵着他儿子的手。
男也一直在想,女是北方人,在和自己家短短的三个星期时间,就看不起自己家人,多次争吵,自己也是三十多岁的人,也应当有自己的新的生活,
男在2012-07月与(2009年相识)一个女孩相遇,后得知彼此单身的情况下就开始了交往,经一段时间交流感觉很好,就确定了恋爱关系。
男在8月把这一消息告诉前女友,希望得到她的祝福,因为她多次叫前男友要早去找女友,两人在短信中交流并关心现女友情况。
到了2012-10-02国庆节第二天,女方说得到什么病要求男方负责,期间多次在电话短信女方威胁男方,说多诸多“你不仁、我不义、大不了来个鱼死网破”之类言辞过激的话。
2012-10-05在男方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女赶到抚州,到男的单位闹事,言辞辱骂并打了男,男用心态平和理性方式来应对,当天晚上经耐心做思想工作,男方出于人道主义承诺给一定的钱作为精神抚慰金给女方,女方最后也同意,说到此为止,女方说我会承担一切,祝你幸福。
2012-10-06日也就是第二天的晚上,她同学打来电话,她很激动,怕会出什么事,你要随时过来开导她,
2012-10-07男的先带女的去看病,期间女的倒在地上做出各种对他有利的行为,最后,只好报110,到了派出所,期间也做了自残的行为,最后派出所做了调解,调解书如下:
简要案情:女因感情纠纷后由于流产找男看看病,2012年10月7日男带女到城外找医生看病,双方因药费问题发生纠纷,就打110报警。
经协商,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由男付六个月(一个疗程)的医疗费用,男负责找XX医生买好药就寄给女。
2、女治疗完六个月以后的事由女负责,男不再承担责任,双方也不再发生任何关系。
当事人:(双方当事人签字和捺指印
派出所方只有调解人签名,没有派出所公章。
请问专家:
2010年8月作为31岁的我与她交往,是正常的两方自愿的,交往只有三个月,同年11月她就到北京做保姆,这并不经我同意,她还是执意要去。到了11年的3月你有事回抚州只呆二天,是在到同年7月又以到抚州看病为由来到抚州(耳朵),只是这一次在一起三个星期,你说怀了孕,我也是希望结婚,而是你不要我,执意要打掉孩子,我没办法的情况下带她到南昌正规医院做了最好的人流手术,并支付了所有的相关费用,后我们的关系到此结束。
相处时间在同城大概三个月,真正同居关系时间只有来抚看病的三个星期,她毅然要由着自己的性子抛弃我并要求做了人流手术,而后的时间也多次叫我可以找新的女朋友,希望早点结婚。
她做人流的时间是2011年8月初到2012年的10月2日才说得了某某病,这么长的时间她在外地做保姆,她怀的这个孩子是不是就是我的,她的病与我有必然性吗?
这次她到抚州这样闹事,我想理性处理相关问题,而她却是用各种极端,威逼、自残等方式骚扰我正常生活。最后没有办法只能到派出所调解,期间也有自残行为导致我惊吓、情绪受到影响才签下那份公安的行政调解书。
请问:(1)这个调解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2)这个调解书会对今后还会对我产生其他不利的隐患?
(3)我现在不同意这个调解,想走法律途径,该怎么做?
男在江西抚州,女:内蒙古在江西抚州南昌大学读大专。
2010-08月认识交往,定恋爱关系。
2010-11月女到北京当保姆。
2011-3月女到抚州,在男家住二个晚上。
2011年端午节,男到北京看女,在北京二个晚上并首次同居。
2011-7月,女到抚州看病(耳朵),住在男方家三个星期,期间女很看不起男家人,因是农村人,多次争吵,在月底说是发现怀孕,女执意要打掉,要断绝关系,男和家人求还是结婚不要打掉,最后女还是决定要打掉,说永远不会到这个鬼地方,叫你的儿子可以去找女朋友,不要再等我之类。最后,男没有办法只好带女到了南昌安排了手术并支付了一切的费用,从此恋爱关系结束。
2012-5月女到抚州参加护士资格证考试。
也就是说从2011-8月初女到北京至2012-8月间,男和女只是以普通朋友打打电话,发发短信,女也多次表示叫男要去找女朋友,不要再想她,女希望男方早点结婚下次见面是男方牵着他儿子的手。
男也一直在想,女是北方人,在和自己家短短的三个星期时间,就看不起自己家人,多次争吵,自己也是三十多岁的人,也应当有自己的新的生活,
男在2012-07月与(2009年相识)一个女孩相遇,后得知彼此单身的情况下就开始了交往,经一段时间交流感觉很好,就确定了恋爱关系。
男在8月把这一消息告诉前女友,希望得到她的祝福,因为她多次叫前男友要早去找女友,两人在短信中交流并关心现女友情况。
到了2012-10-02国庆节第二天,女方说得到什么病要求男方负责,期间多次在电话短信女方威胁男方,说多诸多“你不仁、我不义、大不了来个鱼死网破”之类言辞过激的话。
2012-10-05在男方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女赶到抚州,到男的单位闹事,言辞辱骂并打了男,男用心态平和理性方式来应对,当天晚上经耐心做思想工作,男方出于人道主义承诺给一定的钱作为精神抚慰金给女方,女方最后也同意,说到此为止,女方说我会承担一切,祝你幸福。
2012-10-06日也就是第二天的晚上,她同学打来电话,她很激动,怕会出什么事,你要随时过来开导她,
2012-10-07男的先带女的去看病,期间女的倒在地上做出各种对他有利的行为,最后,只好报110,到了派出所,期间也做了自残的行为,最后派出所做了调解,调解书如下:
简要案情:女因感情纠纷后由于流产找男看看病,2012年10月7日男带女到城外找医生看病,双方因药费问题发生纠纷,就打110报警。
经协商,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由男付六个月(一个疗程)的医疗费用,男负责找XX医生买好药就寄给女。
2、女治疗完六个月以后的事由女负责,男不再承担责任,双方也不再发生任何关系。
当事人:(双方当事人签字和捺指印
派出所方只有调解人签名,没有派出所公章。
请问专家:
2010年8月作为31岁的我与她交往,是正常的两方自愿的,交往只有三个月,同年11月她就到北京做保姆,这并不经我同意,她还是执意要去。到了11年的3月你有事回抚州只呆二天,是在到同年7月又以到抚州看病为由来到抚州(耳朵),只是这一次在一起三个星期,你说怀了孕,我也是希望结婚,而是你不要我,执意要打掉孩子,我没办法的情况下带她到南昌正规医院做了最好的人流手术,并支付了所有的相关费用,后我们的关系到此结束。
相处时间在同城大概三个月,真正同居关系时间只有来抚看病的三个星期,她毅然要由着自己的性子抛弃我并要求做了人流手术,而后的时间也多次叫我可以找新的女朋友,希望早点结婚。
她做人流的时间是2011年8月初到2012年的10月2日才说得了某某病,这么长的时间她在外地做保姆,她怀的这个孩子是不是就是我的,她的病与我有必然性吗?
这次她到抚州这样闹事,我想理性处理相关问题,而她却是用各种极端,威逼、自残等方式骚扰我正常生活。最后没有办法只能到派出所调解,期间也有自残行为导致我惊吓、情绪受到影响才签下那份公安的行政调解书。
请问:(1)这个调解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2)这个调解书会对今后还会对我产生其他不利的隐患?
(3)我现在不同意这个调解,想走法律途径,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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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抚州]
- 周辉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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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10-08 09:35
你签了没有;签了应该是有效的;可以到法院起诉
追问:
我的意思是对方以后还有可能再对我们不利的地方吗,如身体有什么大病,说是由我们造成之类。这个调解书算不算和她彻底的解决清楚。现我想不同意派出所那个调解,有什么可以补救方法,可请律师重新是否可行,因冷静后我认为,不算感情纠纷,分手已经一年多,你在外做什么得的什么病,能由我承担吗?是她不要这份感情,也是她执意要打掉胎,这个病和打胎有必然的联系吗,法律上我有承担的义务吗?我现想请一个律师,你认为从那入手。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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