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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财产分割

海南-海口 12-15 10:09  悬赏 0  发布者:jiudao 给我留言  回答:(5)
男女双方属某单位双职工,育有一子。婚前利用双方积分在单位购买一套房产,后离婚时的协议书中未对此房产分割做说明。离婚后,双方也都认定该套房产属共同财产,现做离婚补充协议:1、在男方同意待儿子18岁后将房产合法过户到儿子名下的前提下,女方同意以成本价10万元出售该套房产女方份额。2、男方同意待儿子18岁后,合法过户至儿子名下,该套房产所有权归儿子个人所有。3、若男方未按协议第2点执行,则儿子18岁后有权利起诉男方,要求男方按协议过户或者在市区全款购买同等面积房产给儿子。
以上协议为男女双方共同签字。
咨询:待儿子18岁后,男方未按协议执行,儿子又没有起诉的前提下,女方是否有权根据协议内容,起诉男方违约,要求其按协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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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7-12-15 10:48
可以的。
回复时间: 2017-12-15 10:19
按法律规定来分割财产,协商不成的,诉讼处理。
回复时间: 2017-12-15 10:31
可以。
回复时间: 2017-12-15 13:30
可以要求按照协议履行。
回复时间: 2017-12-15 17:24
是可以的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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