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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的问题

江苏-南通 10-08 15:55  悬赏 0  发布者:ntzl 给我留言  回答:(1)
你好我去年在上班时的途中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我是电瓶车对方是汽车,交警判定各50%的责任,今年和对方的保险公司谈好并已赔偿。公司帮我报了工伤,但工伤管理处却告知不好双重赔付,(只好赔付什么差额什么的)说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2款的规定。请问这是否合法,解释是否正确。我是否还可以双重赔付。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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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10-08 16:36
你好,现在一般在发生工伤和交通事故竞合的情况下,工伤保险基金只承担交通肇事者不能支付的部分。或者,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赔偿后,工伤保险基金可向肇事者追偿。社会保险法规定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赔偿后,可向第三者追偿,其实也表明当事人不能双重受偿。
追问:

感谢你的回答,你解释的我已明白,但对国家这种做法很不理解,凭什么我买了保险却无法受益,如果我去打官司是否有用,我也看了一下《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2款 说到没有明确,既然没有明确,就说明可以这么做也可以那么做。为什么一定要这么规定不能双重赔偿。

回答:

在侵权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竞合的情况下,世界上有国家规定受害人可以双重受偿,也有国家规定只能选择性受偿。我们国家是第二种。如果是你自己买的保险,那你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之余,还是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按合同赔偿的,这个不存在竞合。如果你自己没买保险,要求肇事司机赔偿之余,再要求工伤,一般法院是不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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