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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办理农行贷款:公司章程的约束

广东 10-08 17:14  悬赏 0  发布者:superl…… 给我留言  回答:(0)
律师们,

你们好,现有我司在办理农行的流动资金贷款时,农行根据有个条款:公司章程对办理信贷业务有限制的,需提供章程要求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或其他文件;请问对于这份贷款决议的文件怎么才能算具备法律效应呢?他们的答复:1、所有董事面签;2、这份决议的签名首先由投资所在国的公证机关公证这份签字,然后拿中国驻投资所在国使馆认证,再拿回中国公证机关做公证后实施贷款。请问对于以上贷款的要求是否是农行的规定,还是有其他方法鉴定决议具备法律效应?另外我司的章程只是写明对于公司重大决议的事项,需要董事会一致通过,那么我司出具的公司贷款业务的书面决议(含所有董事的签字及投资方公章),是否已经有效,烦请各大律师帮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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