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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

陕西-宝鸡 10-08 18:28  悬赏 5  发布者:lewis6 给我留言  回答:(3)
我母亲在2003年购买中国人寿康宁终身寿险,去年得了心脏病,在一康住院治疗,最后做心脏支架手术花了近7万元,而且现在一直吃药维持,一个月吃药要花700左右,找中国人寿不给赔负!说是不在保险范围内,但合同条款明明说:被保险人在本条款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心脏病属于他们的范围,只是治疗方式有所不同罢了,照这样下去,将来要是有治癌症的药出现,吃药就能治好癌症了,哪么你们也不赔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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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10-08 18:43
如果保险合同没有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那么你们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他们应当依照合同理。
回复时间: 2012-10-08 19:20
需要根据保险合同确定,建议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裁决。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回复时间: 2012-10-08 20:31
你好,我们老百姓买保险的目的是为了防范将来出现的风险,让我们老百姓有个保障。你把保险合同拿来,我们看看。给你一个合理的、恰当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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