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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16年10月10日向人借款30万元,出借人要求做手续

上海-奉贤区 12-25 01:26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7)
我在2016年10月10日向人借款30万元,出借人要求做手续,双方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房非产权房,宅基地商品房,无需过户),同时签订另外一份协议,写明:如果在2016年10月10日到2016年12月10日两个月内,我还给对方30万元,本房屋归我所有,以前购房合同注销。当天出借人转帐给我30万元并以月息3分共18000元让我取现金返回。该房屋实际并未交付给对方仍我父母居住着。2016年11月10日,我将房屋以60万元与另一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在2017年12月10日前交房,我于12月7日上午完成交房手续,腾空房屋并将钥匙等交给买房人。出借人获知后在12月7日下午撬锁入门强占该房,声称房屋是他买下来的。买房人因房子被撬锁入门报案,110出警,电话里我一再向警察申明,前面合同只是借钱担保并非买卖,后面才是买卖。我无法归还30万元,一方面又与买房人口头约定最迟至2017年底处理好这件事。结果由于出借人将房屋转卖给第三人,买房人获息后又去找派出所,我被"公安、检察院、法院"一条龙服务,于2016年8月15日拘留,4个月内以诈骗罪定罪,于2017年12月12日释放。法庭上我表示已订立合同的房屋有争议,现在将我另一套价格相仿的房子先行赔付给买房人,总算能判3缓3回家。原房屋目前仍在出借人手中,我要求还款退房,对方坚持房子是他买下的。
请问:(1)出借人是否属于"套路贷"诈骗?(2)出借人是否属于非法占有我财产?(3)如果对我立案的公安机关不肯立案我该如何办,是否可以向市局公安机关报案?(4)我觉得自己确实很像是个"小偷"(2个买卖合同一同出现,买房人拿不到房子),可我真的不是小偷(1份合同不是真实买卖,又与买房人有延迟处理的口头约定),我的主观内心根本没有诈骗的故意,客观事实也并非"一房两卖",公检法却认为我"一房两卖"第一份合同成立、"在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向买房人隐瞒上述事实签订第二份合同"、"发生纠纷后以搪塞的方式予以逃避,致使出借人转卖房屋"等事实给我定罪,回来后我收集了一些证据以还原真相,我还能申诉翻案吗?
恳求援助15821222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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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萃律师 VIP
  • 电话:18019123660
  • 149150积分
回复时间: 2017-12-25 08:17
案情比较复杂可以直接来电咨询
  • [上海-静安区]
  • 王可红律师 VIP
  • 电话:13162972268  13864993826
  • 72787积分
回复时间: 2017-12-25 10:04
你好,根据案件事实,实属民事纠纷,但事情到现在这种情况涉及多个法律关系,建议委托律师面谈
回复时间: 2017-12-25 07:25
可以预约律师咨询
回复时间: 2017-12-25 11:02
没有委托律师辩护吗?根据你的描述,协议中不是注明了:“如果在2016年10月10日到2016年12月10日两个月内,我还给对方30万元,本房屋归我所有,以前购房合同注销。”吗?这个备注可以证明是借款关系。
不服有罪判决,应当及时申请再审。
情况较为复杂,你应当正式聘请律师帮助你处理。
详细情况,建议预约面谈。
回复时间: 2017-12-25 12:06
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回复时间: 2017-12-25 14:54
你好,建议委托律师搜集有力证据后再行起诉,通过诉讼方式确认房屋所有权。
回复时间: 2017-12-25 17:18
建议当面与律师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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