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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的法律的定义

江苏 05-19 21:33  悬赏 0  发布者:求帮忙 给我留言  回答:(4)
两摩托车相撞,一方一人一车重伤,对方三人一车两人重伤一人轻微受伤,(其摩托车是借其朋友的)微伤者没有报警,而是打电话告诉其车主,其车主知情后也没有报警,而是又叫上俩人开汽车来到现场,把其三位伤者送往离现场较远的医院,置对方重伤者不顾,其中一人在推摩托车离开事故现场时被群众现场抓获,并报警,此重伤者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请问在线律师:此6人是否构成肇事逃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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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5-19 21:46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回复时间: 2010-05-19 22:00
有逃避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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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0-05-20 15:50
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要由法院说了算,但是他们的行为有这个嫌疑
回复时间: 2010-05-20 23:14
您好!
   建议带好相关材料到苏州市人民路1102号(苏州市公安局对面)江苏谐达律师事务所找孙律师面谈,面谈能把问题讲得更清楚,律师的解答更有针对性,孙律师电话:13914031175、15850805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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