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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材料应该是 行政诉讼 还是 民事诉讼 案由 应该是什么
宁夏-吴忠 01-02 15:49 悬赏 0 发布者:nx李德明 给我留言 回答:(2) 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以下责任:
1、履行协议,给付原告土地补偿款119570元;
2、给付(2017)0522行初9号案件律师费5000元;
3、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律师代理费。
事实及理由:
国家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发包方承包给李成有承包土地19.1亩,其中水浇地1.1亩,旱地18亩,土地使用权人为李成有,犁自花、李梅花、李德兰、李静五人;期间原告及家人将前坪的旱地整平改造为水浇地,使水浇地增加到了16亩左右,并用其中3亩水浇地和其余旱地与李彦录兑换旱地21亩;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正值原告父亲病危,发包方将承包人姓名变更为原告李德明,并由海原县人民政府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地及其亩数均未改变。其间,因原告父母年迈病重无法耕种,故于1984年11月8日将柳树拐子约7亩水浇地转包给李彦银耕种,2004年3月14日将庙山口的3亩多水浇地转租给李彦孝耕种,2008年6月27日,将庙山嘴3亩多水浇地转包给穆凤山耕种。2015年,因修建海同高速公路,被告征用了原告上述三宗承包地的部分或全部,共计10.87亩;按当时的补偿标准计算,原告应得土地补偿费(不计地上附着物)119570元。但被告将征收的土地登记在李彦银等人名下,对此,原告提出了异议,并于2015 年 9 月 6日提交了土地补偿书面申请,然而,被告不依法行政,于2015年12月28日以海关政发〔2015〕322号文件否定了被告的请求,将土地补偿款通过建设单位补偿给了李彦银等人,并定性原告实际上将土地卖了,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无奈之下,原告随即向被告提出了土地确权申请,被告又以同样的理由于2016年2月1日作出了〔2016〕21号违法决定,不支持原告的请求;为了维权,2016年2月22日原告向海原县人民政府提出了复议申请,同年4月7日海原县人民政府以〔2016〕1号决定,撤消了被告的〔2016〕21号违法决定,恢复了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后,原告又多次向被告索要土地补偿款,被告总是口头承诺但不予兑现;2016年11月20日,原告再次向被告提出了书面赔偿请求,但被告在不给任何答复。2017年3月27日,原告依法对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诉讼期间,应依被告的请求,在法庭的主持下,原、被告于2017年9月12日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承认之前作为不当,确认了征收原告的土地亩数和原告应得的补偿款数额,并承诺,在两个月内向李彦银等人追回款项并如数交付给原告,否则,将自行承担责任。谁知协议签订后至协议期限届满,被告没有任何作为,也不向原告交付款项,当原告索要时,被告则恶意唐赛,故意逃避债务。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已构成违约,且被告的不当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实际损失,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起诉于贵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协议给付原告土地补偿款119570元、(2017)0522行初9号案件律师费5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律师代理费,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1、履行协议,给付原告土地补偿款119570元;
2、给付(2017)0522行初9号案件律师费5000元;
3、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律师代理费。
事实及理由:
国家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发包方承包给李成有承包土地19.1亩,其中水浇地1.1亩,旱地18亩,土地使用权人为李成有,犁自花、李梅花、李德兰、李静五人;期间原告及家人将前坪的旱地整平改造为水浇地,使水浇地增加到了16亩左右,并用其中3亩水浇地和其余旱地与李彦录兑换旱地21亩;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正值原告父亲病危,发包方将承包人姓名变更为原告李德明,并由海原县人民政府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地及其亩数均未改变。其间,因原告父母年迈病重无法耕种,故于1984年11月8日将柳树拐子约7亩水浇地转包给李彦银耕种,2004年3月14日将庙山口的3亩多水浇地转租给李彦孝耕种,2008年6月27日,将庙山嘴3亩多水浇地转包给穆凤山耕种。2015年,因修建海同高速公路,被告征用了原告上述三宗承包地的部分或全部,共计10.87亩;按当时的补偿标准计算,原告应得土地补偿费(不计地上附着物)119570元。但被告将征收的土地登记在李彦银等人名下,对此,原告提出了异议,并于2015 年 9 月 6日提交了土地补偿书面申请,然而,被告不依法行政,于2015年12月28日以海关政发〔2015〕322号文件否定了被告的请求,将土地补偿款通过建设单位补偿给了李彦银等人,并定性原告实际上将土地卖了,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无奈之下,原告随即向被告提出了土地确权申请,被告又以同样的理由于2016年2月1日作出了〔2016〕21号违法决定,不支持原告的请求;为了维权,2016年2月22日原告向海原县人民政府提出了复议申请,同年4月7日海原县人民政府以〔2016〕1号决定,撤消了被告的〔2016〕21号违法决定,恢复了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后,原告又多次向被告索要土地补偿款,被告总是口头承诺但不予兑现;2016年11月20日,原告再次向被告提出了书面赔偿请求,但被告在不给任何答复。2017年3月27日,原告依法对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诉讼期间,应依被告的请求,在法庭的主持下,原、被告于2017年9月12日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承认之前作为不当,确认了征收原告的土地亩数和原告应得的补偿款数额,并承诺,在两个月内向李彦银等人追回款项并如数交付给原告,否则,将自行承担责任。谁知协议签订后至协议期限届满,被告没有任何作为,也不向原告交付款项,当原告索要时,被告则恶意唐赛,故意逃避债务。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已构成违约,且被告的不当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实际损失,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起诉于贵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协议给付原告土地补偿款119570元、(2017)0522行初9号案件律师费5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律师代理费,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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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遇春律师 VIP
- 电话:13723729928(微信同号)
- 1836957积分
回复时间: 2018-01-02 16:22
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
- [青海-西宁]
- 超级账号5律师
- 7140017积分
回复时间: 2018-01-02 16:58
应该是民事诉讼。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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