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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6月19日上午10时许,湖北省枣阳市霍庄小学正在上第三节课

陕西-西安 01-03 16:27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4)
2000年6月19日上午10时许,湖北省枣阳市霍庄小学正在上第三节课,该校聘用的学前班临时代课教师、18岁的全良平正在黑板上抄写作业。
这时,坐在前排的小女孩张红解不开书包带,便向她后边的6岁男孩霍瑞求助。霍瑞也解不开,又递给同桌男孩宋法明。当时,宋法明正在削铅笔,张红顺势将其笔拿走了,让宋用刀割书包带,霍瑞就在旁边看。谁知宋法明在割书包带子时,因用力太猛,小刀划在霍瑞的左眼上。
事故发生后,学校领导和教师立即找车将霍瑞送往离校较近的枣阳市第三人民医院,经诊断霍瑞眼伤严重,又转送至市第一人民医院,学校暂付了医疗费。
霍瑞住院期间,学校全体师生十分关注,校领导多次到医院看望。6月22日,霍庄小学师生向霍瑞捐款924元。
霍瑞在枣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43天,花医疗费4535元。因不见好转,自2000年8月以来,霍瑞先后4次到北京的眼科医院治疗,花去交通费、住宿费、医疗费、鉴定费等费用共3.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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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对赔偿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因此诉诸法律。霍国兴要求霍庄小学及宋法明的监护人共同赔偿霍瑞各种损失8.1万余元,并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宋法明之父宋长军称,霍瑞在学校课堂上被宋法明用小刀戳伤属实,但二人均系在校学前班学生,学校负有管理之责,此赔偿应由霍庄小学及教师承担。他家无固定收入,经济比较困难,请法庭给予考虑。
霍庄小学称,霍瑞在学校课堂上被宋法明用小刀戳伤,此责任应由教师全良平及宋法明的家长承担。
枣阳法院审理认为,全良平系霍庄小学聘用教师,事件发生时,全良平正在履行职务。全良平的过失过错造成的损害,其民事责任应由霍庄小学承担。
宋法明虽为霍瑞受伤的加害人,但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判断其行为会造成霍瑞受伤的后果,故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父母)宋长军、但国平承担小刀伤人事件的次要民事责任。
霍瑞无过错,但霍国兴作为霍瑞的法定代理人,对霍瑞因伤造成的损害结果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霍瑞及法定代理人请求霍庄小学及宋法明赔偿损失合法有理,但霍瑞受伤系宋法明误伤,故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不予保护。
枣阳法院一审判决:霍瑞的医疗费、住宿费、鉴定费、交通费、伤残补助费等共计66646元,霍庄小学赔偿60%,即39988元;宋长军、但国平赔偿25%,即16661元;其余15%,即9997元,由霍国兴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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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8-01-03 16:59
不服可以上诉。
回复时间: 2018-01-03 16:36
法院判决还算公允。
回复时间: 2018-01-03 16:52
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建议及时上诉维权。
我的补充: 2018-01-03 16:53
法院判决基本上比较公正。
回复时间: 2018-01-03 17:00
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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