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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拆的问题

 10-14 18:29  悬赏 0  发布者:baby12…… 给我留言 地区:山东-济南 回答:(4)
地点。山东济南。
事件大体是这样的。 村里居村改造。 需要拆除原有住宅。村里是按人头分房子, 大部分人住上了楼房。 我家面积非常大。 但是人口很少。 按村里的拆迁条例肯定是非常吃亏的。 所以就一直没拆。村里找过几次 。但是都说必须按政策走。所以一直没谈好。 最近村里来告诉 ,说正在走法律途径, 法院申请强拆。 到时候政检法都来 。他们给强拆 。

问题, 他们这个说法有法律根据吗? 我们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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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2年10月14日 21时11分
如需帮助,可联系我。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2-10-14 20:35
法院一般不可能强拆
回复时间: 2012-10-14 21:27
你好,已经回复你,下面政府条例供参考: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第三十三条 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且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到位后,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移交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移交土地;逾期仍不移交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南市政府令第238号
第十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并要求听证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没有异议的,由市征地办公室、市(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支付部门(单位)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包括被征收土地的位置、数量、地类、补偿标准、安置方式、费用拨付的时间和方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付土地的时间和方式、协议生效的时间等。
第二十五条 在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需要搬迁农民住房的,以房屋安置为主,标准为每人40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原住房面积不足每人40平方米的,按照每人40平方米安置。原住房面积超出每人4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照省有关部门批准的补偿标准补偿;
第十四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应当先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向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回复时间: 2012-10-14 22:49
房屋拆迁纠纷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应当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法定程序执行。在该法中也规定了政府及职能部门的职责,如果存在违法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则权益被侵害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于补偿标准问题,法律规定是不低于周边房屋市场价格。另一类是: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及各地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办法执行,此类拆迁也应依法进行。补偿标准也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精神执行。由于房屋拆迁案件涉及众多部门,众多单位,征收过程中又有很多的部门作出各种行政行为,案件非常复杂,维护权益建议聘请专业律师。若有需要,可来电或来所咨询邹伙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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