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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人员驾驶车辆两死一伤

内蒙古-呼和浩特 01-06 15:05  悬赏 0  发布者:nudelq…… 给我留言  回答:(1)
交通事故认定书
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基本情况:
当时人 :
   韩某(无证驾驶人),男,1996年4月20日出生,浙B28**小型轿车驾驶人。
   王某(捷达车车主),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浙B28**小型轿车车内乘员。
   吴某,女,1995年4月17日出生,浙B28**小型轿车车内乘员。
  浙B28** 号捷达牌小型轿车,所有人王某,登记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检验有效期致2018年1月31日,车辆状态:正常,该车购买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单号:131******575244,保险有效期至2017年8月7日。
   道路情况:呼海省际通道道路呈东西走向,道路为双向四道,分行车道、超车道、应急停车带,道路中心有隔离带,分别宽3.85,3.85米3.15米,中间隔离带1.95米,无影响视线或形式的障碍物。
交通坏境:白天,无其他车辆。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2017年1月5日16时许,韩某(无证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浙B28**小型轿车(车内乘员王某,吴某)沿呼海省际通道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1070KM处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驶下带路南侧路基翻车,造成吴某当场死亡,韩某(无证驾驶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某(捷达车车主)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事故车辆勘察验照片、带可以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某县公安局物证检验报告、某旗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尸体检验报告书,当事人信息、驾驶人、机动车查询结果、王某(捷达车车主)询问笔录为证。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一、韩某(无证驾驶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其违法行为为与该起交通事故有独立因果关系,应负该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二、乘员王某(捷达车车主)、吴某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诉讼状
原告(死者吴某父亲):吴某,男,1970年3月7日出生,现住:兴安盟扎赉特旗胡尔乐镇沙巴尔吐嘎查。
原告(死者吴某母亲):哈某,女,1968年7月2日出生
被告(死者驾驶人韩某父亲):韩某某,男,1974年1月30日出生
被告:王某(车主),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503650.00元(死亡赔偿金:32975元*20年=659500.00元:丧葬费:10000.00: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00:总计719500元*70%=503650.00元)。
合计:503650.00元
二、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6许 2017年1月5日16时许,韩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浙B28**小型轿车(车内乘员王某,吴某)沿呼海省际通道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1070KM处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驶下带路南侧路基翻车,造成吴某当场死亡,韩某(驾驶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某(车主)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果。后经正镶白旗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正白公交认字【2017】第000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证书认定,驾驶人韩某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因韩某已经死亡,且被告韩某某与死者韩某(驾驶人)是父子关系,所以依照法律规定要求被告韩某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驾驶人韩某(驾驶人)与被告王某(车主)是师徒关系,且被告王某(车主)明知驾驶人无驾驶证,依然要求驾驶车辆。所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师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被王某(车主)对吴某的死亡结果存在重大过错,原告向二被告主张权利,要求被告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望法院依法判决。

我的问题是:王某(车主)有赔偿责任吗?对于吴某的赔偿负百分之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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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8-01-07 08:33
你好,这个需要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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