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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1日,楚雄市的张洁(男,汉族,住楚雄市团结路123号

云南-昆明 01-07 18:39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0)
2011年3月1日,楚雄市的张洁(男,汉族,住楚雄市团结路123号,楚雄市医药公司职工)因为购买新房,手头紧,于是向同学王新(男,汉族,住楚雄市康复路112号,楚雄市信用社职工)借钱2万元,王新把2万元钱交给张洁时,他们的同班同学李力(女,汉族,住楚雄市团结路183号,楚雄州银监局干部)也在场,但碍于情面,王新没有提出要张洁写借据,张洁也没有主动写借据给王新,但王新为避免日后出现麻烦,多了一个心眼,他在将钱递到张洁手里前,把自己手机的录音功能打开,而且故意大声对张洁说“张洁,这是你向我借的2万元钱,既然我们是老同学,而且又当着老同学李力的面,就不要再讲给我写借据的话,那样就太见外了”。一年后,王新的母亲生病住院,急需用钱,王新就打电话给张洁,告诉他因为自己母亲生病住院,急需用钱,请他归还2万元钱,而且还说,要不是急等钱用,他也不好开这个口。谁知,张洁说:“你说什么?我是借过你的钱,可是借了两个月后就还你了,当时是我和我爱人(罗雨,女,汉族,住楚雄市团结路123号,楚雄环城小学教师)一起到你家亲自归还你的,你爱人也在家”。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王新将张洁诉至楚雄市人民法院,要求张洁归还欠自己的2万元及利息共计2.1万元。
王新提交的证据有录有上述录音的光盘一张,并向法院申请李力出庭作证,证明自己曾借钱给张洁。张洁提供的证据有2011年5月10日从农行取现2万元的业务凭条,也向法院申请其妻罗雨出庭作证,证明自己曾还钱给王新。
楚雄市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支持了王新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张洁必须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新支付2万元借款,利息0.1万元的请求不予以支持。被告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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