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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这到底算是什么案件呀!!经济案件、民事案件、刑事案件??

 10-18 14:42  悬赏 5  发布者:zzdf06…… 给我留言 地区:黑龙江-黑龙江 回答:(1)
1999年5月,原告到第二被告处工作,当时第二被告名称为牡丹江市公路工程监理站,2003年该站改制后名称为牡丹江市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2012年2月又更名为黑龙江省正旭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原告一直在该单位工作。并且在2003年、2004年间,单位收取了原告股金13200元,原告成为第二被告的股东,但原告一直没有享受到股东的权利,更为气愤的是,2012年8月27日,原告发现被告高海早在2005年4月9日私自伪造了《牡丹江市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将原告在第二被告处的0.369%股份,共计人民币5665元占为己有。请问:综上所述我这到底算是什么案件呀!!经济案件、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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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2年10月18日 16时44分
属于刑事案件,应当报警。
追问:

我去公安局报案说额度不够立案的,说的达到2万元,公安局让我去找法院,我以交上了材料到法院的立案庭让我回来等电话。我想问,立案庭会以刑事案件立案么???谢谢!!或者下一步我该如何??

回答:

应当是刑事案件,到法院以民事侵权纠纷起诉也可以。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以起诉达法院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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