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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

上海 01-13 05:50  悬赏 0  发布者:EvoIX7 给我留言  回答:(18)
本人在网上收到网友私信,爆料说自己早前去夜总会时亲眼看见某明星在坐台。然后本人将此信息发布到网上,造成大量转载,现在对方(某明星)起诉本人诽谤罪,但是本人只是把收到的信息传播出去而已,并非主观可以捏造,现实生活中互相也不认识,请问这样构成诽谤吗?由于私信给我的网友描述的非常详细,可信度很高,即使真的是虚构的,本人也是不知情的,请问要如何自辩?
问题补充:
传播发表的文章内容全部没有指名道姓,只用了英文拼音首字母代替,并且也没有明说类似于“色情交易”等词汇,都只用“做头发”代替,且当天已删除。请问构成诽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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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8-01-13 06:20
当天已删除,不构成诽谤
回复时间: 2018-01-13 11:53
你好~
1、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自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除了以上法律规定,还看证据,是否能明确指向特定人。

5、对于此事,就算不构成刑事犯罪,也不排除民事责任的承担。承担责任的形式: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6、建议积极和解,从真实的主观来说,你没有核实信息真假就实施了传播行为,对他人造成的了影响。至于从证据来说是否构成或成立,那是抗辩策略问题。。以后不要再做这样损人不利已的事了。
如我的回答帮到你,望采纳为最佳答案,谢谢!
  • [河南-郑州]
  • 李大贺律师 VIP
  • 电话:15838051994 15039063769
  • 590552积分
回复时间: 2018-01-13 14:19
构成诽谤。你如何自辩都要承担责任。
  • [广东-深圳]
  • 宋昕律师 VIP
  • 电话:13312939595
  • 172726积分
回复时间: 2018-01-13 14:50
你还是说清楚案件的具体情况吧。。。
  • [四川-眉山]
  • 胡翔律师 VIP
  • 电话:13540159088
  • 10965积分
回复时间: 2018-01-14 11:48
如果没有造成影响,并且删除了也不构成犯罪。
  • [上海-静安区]
  • 王可红律师 VIP
  • 电话:13162972268  13864993826
  • 72737积分
回复时间: 2018-01-15 06:17
你好,最好委托律师辩护,自行辩护可以,但由于你是非专业的,无法做到针对对方的控告进行有针对性的辩驳和辩护
  • [广东-深圳]
  • 年遇春律师 VIP
  • 电话:13723729928(微信同号)
  • 1836698积分
回复时间: 2018-01-17 12:11
造成恶劣的影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回复时间: 2018-01-13 09:50
然后本人将此信息发布到网上,造成大量转载,你不辨真伪,大量传播,已经构成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回复时间: 2018-01-13 10:29
即使转载,并且删除,但是已经造成很大的影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回复时间: 2018-01-13 11:34
转发500次以上?点击5000次以上?
回复时间: 2018-01-13 14:39
已经造成很大的影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回复时间: 2018-01-13 16:10
1、网友描述的非常详细,可信度很高,但是不一定是真实的;2、如果你发布的“某明星在坐台”,是真实的,有证据证明的,也不构成“诽谤罪”,充其量涉嫌“泄露个人隐私”,但是不一定构成诽谤犯罪;3、如果警察问你什么情况“你就说情况属实,我是如实转发”不信你调查;3、文章内容全部没有指名道姓,只用了英文拼音首字母代替,并且也没有明说类似于“色情交易”等词汇,都只用“做头发”代替,且当天已删除,我认为不构成“诽谤罪”。4、还有法律问题可以电话联系我。祝你好运。
回复时间: 2018-01-13 16:18
你好,是否构成犯罪,由公安机关调查后依法认定
回复时间: 2018-01-14 10:33
你好,即使不构成诽谤罪,至少构成故意传播虚假信息。
回复时间: 2018-01-14 14:53
建议及时委托专业律师进行代理辩护,详情可来电咨询
回复时间: 2018-01-15 10:19
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建议及时委托律师处理
回复时间: 2018-01-15 14:09
构成诽谤。你如何自辩都要承担责任。
回复时间: 2018-01-15 17:07
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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