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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求协调处理河池市第三人民医院因医疗过错
广西-河池 10-20 20:27 悬赏 0 发布者:161213…… 给我留言 回答:(0) 上访人:吕艳华、女、33岁、电话:13877838128。
上访人:吕良斌、男、42岁、电话:13907888955。
被上访人:河池市第三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王 敏 院 长
上访请求:
1、请求依法确认被上访人存在严重的医疗过错行为,依法赔偿上访人的所有损失及费用,并向上访人赔礼道歉。
2、请求依法拆销一审、二审两审法院民事判决书。
事实理由:
2010年1月20日,我父亲因老年慢性支气管哮喘复发到河池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0年3月1日上午9时前病情一直处于稳定状态,(40天来,直到我父亲死亡,家属没有接到医院任何医护人员的口头或书面病危通知书,也没有接到转院通知)当日上午9时10分医护人员在无任何医嘱授权的前提下私自为我父亲肌注了一针不明药物后,立即出现呼吸困难,四肢抽搐,面部肌肉扭曲,脸色发紫等异常情况后,家属多次向医护人员反映情况,并要求予以及时抢救,医护人员不予理睬,最终导致我父亲的生命错过了最佳抢救时机造成直接死亡(上午11时55分)的严重后果,事后又以各种借口为由隐匿打针药瓶,伪造篡改临时医嘱,拒不提供原始监控录像资料,并提供非原件录音,不让家属签尸检同意书,院方为了让我们尽快把我父亲火化掉,并主动立下赔偿字据等等,明显严重违反法律之规定,河池市第三人民医院对此严重后果负有不可推卸的完全责任。
事后,经过多次与院方领导协商,他们连哄带骗的把我们引上他们所谓的(父子裁判)医学会。最终医学会鉴定结果是不属于医疗事故,院方存在多处不足。那么本案就系一起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医疗过错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在院方坚决不给予赔付的情况下,我们于2010年9月28日上诉至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法院不予查明事实真相,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模糊判决,给予我们少部分赔偿,由于一审法院严重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不公。我们又于2011年3月11日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且在提出上诉请求之际,有幸找到了亲眼目睹抢救全过程的关键证人,而二审法院却没有给证人出庭作证还原事实真相的机会,庭审前也没有对证人进行调查了解以及提醒证人注意事项等,庭审时二审法院以证人旁听为由直接剥夺了证人出庭作证的合法权利,根据法律规定的法庭程序,上诉人是不能事先接触证人的,查明证人是否到庭并提示证人回避应当是法庭的义务,庭审结束后经上诉方律师提醒,审判长要求我方通融一下,让证人以书面形式简单把事情经过叙述,并交给法院,因此二审法院的作为严重违反了证据法规定。二审法院依然参照一审法院适法错误,模糊判决的模式,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对于以上的判决结果,我们不能接受,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恳请上级政府领导为我们做主,还我们一个公道,让我父亲的在天之灵早日得以安息,请领导以客观公正的标准来认定事实,使得纠纷合理解决,否则我们将逐级上访。
此致
上访人:吕艳华
吕良斌
2012年7月15日
疑点1、住院40多天来病情稳定,没有接到医院任何病危通知书及转院通知。
2、2010年3月1日为我父亲打针到底打了什么药?
3、在要求抢救我父亲时段发生
附:一、民事上诉状一份,后附2份共11页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
纷民事案件的通知。
2、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
适用问题答记者问
二、代理词一份5页。
三、申请证人出庭申请书一份3页。
四、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一份5页。
五、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一份5页。
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一份9页。
上访人:吕良斌、男、42岁、电话:13907888955。
被上访人:河池市第三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王 敏 院 长
上访请求:
1、请求依法确认被上访人存在严重的医疗过错行为,依法赔偿上访人的所有损失及费用,并向上访人赔礼道歉。
2、请求依法拆销一审、二审两审法院民事判决书。
事实理由:
2010年1月20日,我父亲因老年慢性支气管哮喘复发到河池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0年3月1日上午9时前病情一直处于稳定状态,(40天来,直到我父亲死亡,家属没有接到医院任何医护人员的口头或书面病危通知书,也没有接到转院通知)当日上午9时10分医护人员在无任何医嘱授权的前提下私自为我父亲肌注了一针不明药物后,立即出现呼吸困难,四肢抽搐,面部肌肉扭曲,脸色发紫等异常情况后,家属多次向医护人员反映情况,并要求予以及时抢救,医护人员不予理睬,最终导致我父亲的生命错过了最佳抢救时机造成直接死亡(上午11时55分)的严重后果,事后又以各种借口为由隐匿打针药瓶,伪造篡改临时医嘱,拒不提供原始监控录像资料,并提供非原件录音,不让家属签尸检同意书,院方为了让我们尽快把我父亲火化掉,并主动立下赔偿字据等等,明显严重违反法律之规定,河池市第三人民医院对此严重后果负有不可推卸的完全责任。
事后,经过多次与院方领导协商,他们连哄带骗的把我们引上他们所谓的(父子裁判)医学会。最终医学会鉴定结果是不属于医疗事故,院方存在多处不足。那么本案就系一起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医疗过错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在院方坚决不给予赔付的情况下,我们于2010年9月28日上诉至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法院不予查明事实真相,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模糊判决,给予我们少部分赔偿,由于一审法院严重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不公。我们又于2011年3月11日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且在提出上诉请求之际,有幸找到了亲眼目睹抢救全过程的关键证人,而二审法院却没有给证人出庭作证还原事实真相的机会,庭审前也没有对证人进行调查了解以及提醒证人注意事项等,庭审时二审法院以证人旁听为由直接剥夺了证人出庭作证的合法权利,根据法律规定的法庭程序,上诉人是不能事先接触证人的,查明证人是否到庭并提示证人回避应当是法庭的义务,庭审结束后经上诉方律师提醒,审判长要求我方通融一下,让证人以书面形式简单把事情经过叙述,并交给法院,因此二审法院的作为严重违反了证据法规定。二审法院依然参照一审法院适法错误,模糊判决的模式,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对于以上的判决结果,我们不能接受,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恳请上级政府领导为我们做主,还我们一个公道,让我父亲的在天之灵早日得以安息,请领导以客观公正的标准来认定事实,使得纠纷合理解决,否则我们将逐级上访。
此致
上访人:吕艳华
吕良斌
2012年7月15日
疑点1、住院40多天来病情稳定,没有接到医院任何病危通知书及转院通知。
2、2010年3月1日为我父亲打针到底打了什么药?
3、在要求抢救我父亲时段发生
附:一、民事上诉状一份,后附2份共11页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
纷民事案件的通知。
2、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
适用问题答记者问
二、代理词一份5页。
三、申请证人出庭申请书一份3页。
四、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一份5页。
五、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一份5页。
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一份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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