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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土地登记地籍绸调查表审批行为违法已被法院受理,怎样才能胜诉

广东-广州 01-24 08:11  悬赏 0  发布者:135359…… 给我留言  回答:(11)
诉审批行为违法已被法院受理,是以此宗地侵占原告1.25亩上土地及在调查员签名,两名调查员签名都不是其本人而是第三人显冒假签名为由起诉,提供了这两项事实的证据,2018年1月30且日开庭,怎样应诉才能胜诉呢?考虑到下面三点:
1.被告国土资源局答辨说不是行政行为,不可诉,法院会不会此种理由驳回原告起诉;
2.法院会不会有其他理由使原告败诉;
3.有什么方法应诉才能胜诉.
问题补充:
地籍调查表有国土资源所的职员在调查栏签名也所长签名并盖公章,在另一个土地登记审批表里有局领导签名并盖公章,我是诉第一个表的调查证实该宗土地权属合法是假并冒假签名来证实是违法行为,法院会不会用此案是诉土地登记的一部分,不对全部的土地登记进行诉讼,(这样可把土地登记能分成多个案来诉讼是滥诉)不符合xx法律,从而驳回原告的起诉;我当时递交起诉的意图是因诉国有土地证违法,请求撤销,已立案在中级法院被法官违法中止诉讼,该案是2016年12月6日受理的,到现在已有一年多,担心违法问题被造成超两年时效不让诉,便起草了3个诉状,一个是诉地籍调查表审批违法,又一个是诉更名换证违法(已有一个诉建设用地批准书违法,一审已胜诉,二审,再审申请法院法官做枉法裁判,他们都以超20年时效而驳回原审原告的起诉,此案在中级人民检察院监督申请已受理)再有一个是诉建设工程许可证违法,试着3个一起交给基层一审法院,想不到3个都被立案受理,现在就是怎样对付,3个都有足够的证据,就怕法院用驳回或者枉法或作造难题.我还想诉土地登记审批表审批行为违法,就是更改诉讼请求把地籍调查表审批行为违法改为土地登记审批表审批行为违法;土地登记审批表,之后又有一个土地登记卡,再后就是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诉国有土地使用证违法已上面讲到立案在中级法院,再诉土地登记审批表,或诉土地登记卡违法不知行不行,因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卡,国有土地使用证都盖有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能不能在县级法院受理,或者有没有必要,诉国有土地使用证违法被中院中止诉讼还未恢复诉讼,不知何做法好.再说诉更名换证审批违法,更名后建设用地批准书诉其违法上面已讲被二审,再审以超20年时效驳回,申请监督在中级栓检察院,这次诉更名换证违法,理由是以在更名换证时申请行政许可原告的1.25亩土地加入审批违法的,又想问1994年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到2013年换证,时隔19年是否失效,审批是否违法,是否可诉呢?
   又问我首次诉建设用地批准书违法,是用在争议期间发证违法,一审胜诉,二审与再申以是换证的,前证超时效,诉的后证也必是同样超时效,从而驳回;现想用更名换时才侵占原告土地诉其违法,那样被告与法院说更名换证前后两证是同一行政行为是不成立了,但是否用重复起诉驳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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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8-01-24 09:00
有必要委托律师介入。
回复时间: 2018-01-24 09:33
您好,一、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下列事项不属于法院的行政案件受理范围: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行政审批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
四、法院审理案件,应当是依法审理。不能因被告是行政机关就予以偏袒。法院首先须查明基本事实,然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适用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决。鉴于此,案件的审理结果应取决于原被告身份的证据情况,以及被告法人行政行为是否违法。
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如果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
我的补充: 2018-01-24 09:43
一、“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简而言之,即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本案被告的行政审批行为,侵占了原告的财产权利,应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
二、原告应围绕被告行政审批结果的侵权及行政审批中的程序违法等方面进行举证、辩论。
我的补充: 2018-01-24 13:08
针对你的补充回复:
一、地籍调查表,调查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二、土地登记审批表,属于行政审批行为,具有可诉性。
回复时间: 2018-01-24 12:38
建议委托北京的专业律师代理
回复时间: 2018-01-24 13:04
你好!
1、法院现在是立案登记制,只进行形式审查,只要形式符合规定,就会受理,受理了不能说就属于法院管辖范围。
2、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某个程序或者在决定中形成的相关审批文书,不可诉,只有最终决定才具有可诉性,因此法院可能会驳回起诉。
3、地籍调查表是为确认土地权属进行土地登记程序中产生的审批文书,他不对外产生效力,因此你的诉讼会被驳回。
4、但在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应当对其做出的决定举证证明其合法性,因此该地籍调查表是一份证明涉案国有土地证是否合法的重要证据。
5、因此,诉地籍调查表审批违法极可能会被驳回。但诉更名换证违法、诉建设工程许可证违法不会被驳回,既然你有足够的证据,就积极准备,出庭应诉。如果法院驳回或者不服判决,可以上诉、申诉,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6、建议你积极准备第三个案件。第二个案件二审驳回原审原告的起诉不合法,你可申请再审,也可以向其上级法院或检察院申诉。
很乐意为你效劳,如有疑问请继续追问,如满意请选为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 2018-01-24 09:20
建议委托律师处理的,。
回复时间: 2018-01-24 09:23
建议委托律师介入
回复时间: 2018-01-24 10:31
调查只是程序行为不可诉
回复时间: 2018-01-24 12:29
地籍调查不是可诉的行政行为,应当对依据地籍调查作出行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回复时间: 2018-01-24 15:06
你的问题很复杂,建议不要怕花钱,应该聘请律师帮助处理。祝你好运。
回复时间: 2018-01-25 15:41
答:发证行为影响到你的权利义务时,是可诉的。
回复时间: 2018-01-28 15:52
你好,建议委托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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